在讲出这两个字之前,先卖一点关子。张诚实在提到《劳动合同法》风险和对策时讲了一番话:“以前有个相声,说人痒痒,要找个偏方治痒痒,结果拿了一个纸团,包来包去俩字‘挠挠’,我说我也有个对策,俩字‘守法’。”
[1]
北京来人给出的两个字却是“稿费”。在笔者反映过来,找到“守法”与稿费“收发”之间的联系时,不觉哑然失笑,也真正地有了看相声的感觉。
再读那番要考虑“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并不大”的“企业善意的违法”的“自由裁断权”(张诚实语[2])时,便可发现。“有待于提高”的是仲裁员和法官的素质,“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文化非常好的话,”法官“对企业会考虑到这些情况的。”[3]张诚实更希望通过提高仲裁员和法官法律意识,法制文化,通过所谓的“自由裁断权”,来实现信春鹰提出的目标。这种法律意识,法制文化的提高当然离不开红宝书或者蓝宝书。
这里其实是出现了两条实现这“宽执法”的路子:一条是由各地高院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通过严格的司法解释程序,统一放宽执法尺度;另一条是由各法官凭借着自己的“素质”的“自由裁断权”来放宽。一些地方主张前者,而张诚实主张后者。对地方高级法院的抱怨大概由此而来。
在同一个会上,张诚实以下的一段十多年前的旧话重提,就不仅是意味深长,而且是高瞻远瞩了:“我当年搞《劳动法》的时候,白天讨论完了,晚上回家改稿子,当时《劳动法》我写的比较多,用我的话说,当时晚上一改稿子的时候,就想起当工人时候的一些事,自觉不自觉的,王先生说很中立,我觉得也不大中立,”《劳动法》“在明确双方权利的情况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这一段“忆当年”的妙语除了更形象地说明信春鹰所说的两法相同外,还在告诉别人,如果要讲《劳动法》我也是有最大话语权的。显然,劳动合同法的有为与无为,与起草者的有为与无为还是有区别的。张诚实显然在告诉我们,《劳动合同法》无为,未必导致起草者的无为。
依笔者看来,通过法官“自由裁断权”来随意放宽执法,对于张诚实、李诚实、王诚实来说可能会卖出更多的红宝书。但对于法制建设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这些红宝书、蓝宝书本身只是一种个人观点,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各本宝典之间矛盾百出,起草者本身也极不统一,张说张有理、李说李有理。一旦法官各取所需,天下大乱;法官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上行下效,法官按照各自的利益各取所需“自由裁断”,那就不仅是天下大乱,而且是天下大恶。
起草者真想出手那就是修法了,当然这是我们国家已经定下不准干的活。即便是谈到修法,也存在着两批人,即“举手的”和“写字的”,法律的效力不是来源于“写字的”,而是来源于“举手的”。信春鹰也好,张诚实也好,作为“法工委”,只是写字的。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主仆不分的情况,通过红宝书、蓝宝书的方式将“写字的”变成“举手的”,实在是一种乘主人不备,仆人冒充主人的行径。这一下篇的题目只好改为“劳动合同法起草者的有为与无为”。因此,笔者套用起草者张诚实的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以前有个相声,说人痒痒,要找个偏方治痒痒,结果拿了一个纸团,包来包去俩字“挠挠”,我说我也有个对策,俩字“公心”。
发表评论、查看相关新闻报道,请点击:
http://www.dongbaohua.com/news/detail.asp?newsid=245&type_sort=%E6%97%B6%E4%BA%8B
http://www.dongbaohua.com/news/detail.asp?newsid=246&type_sort=%E8%B5%84%E8%AE%AF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