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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2005年开始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数期
由于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西门子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培训费”,于是在2007年该项目引起极大争议。不少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一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两年后,便拒绝为西门子再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西门子因此诉“前员工”索赔30万元的案件,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定西门子败诉。
该案中,被诉人彭嘉(化名)2005年7月6日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今年6月30日,彭嘉与派遣公司劳动
仲裁委认为,由于彭嘉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彭嘉的代理律师张孟奇表示:“仲裁委的裁定理由不是我们所主张的,但他们的理由也成立,但是回避了矛盾。”她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两年时间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以及30万元的赔偿是否可以包含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此前,中国劳动
记者联系西门子公关部门,其一位负责人称还没有收到相关裁定书,无法置评。法律规定,西门子若不服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