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损坏公物的赔偿规定
(2014-11-22 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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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损坏公物的赔偿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公物不受损失,加强公物管理,延长公物使用寿命,教育师生增强爱护公物的意识,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关于学生损坏公物的赔偿规定如下,希望各班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1.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用品、文娱体育器材、电教设备、实验器材、图书、劳动工具、花草树木、门窗玻璃等,在校学生都有监督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划归班级负责的区域之内的花草树木、门窗玻璃及其它设施,如果在负责时间之内出现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而损坏的情况,该部门有追究该班责任,并要求赔偿的义务。
2.教室、宿舍楼公共区域内的门窗玻璃及其它附属用品管理责任到班,课桌椅、床铺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管理责任到人。如有损坏,由负责班级或个人赔偿。
3.除非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否则如出现类似刮大风没有及时关紧门窗而导致玻璃破损的情况,均系负责班级或个人责任心不强所造成,应进行赔偿。
4.损坏公物的赔偿办法如下:不慎破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并扣该班5分;故意损坏,事后又主动认错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扣该班10分,免予纪律处分;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五倍赔偿,扣该班1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公物损坏时,负责班级的班长应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于三日内联系赔偿,逾期不赔偿者,每超过一天扣该班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