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处罚条例
(2014-11-21 19:08:36)
标签:
校园 |
分类: 参考资料 |
中学生处罚条例
奖励,可以鼓舞同学们励志进取,你追我赶,使大家在竞争中共同进步。但是要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对违纪现象必须做出公正的惩处,只有做到赏罚分明,才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建设。
第一条: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个别批评、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上课、自习时间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
2.上早操、课间操拖拉,不随班级站队,晚到操场一次者。
3.在午休、晚睡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管理规定一次者。
4.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小考一次者。
5.攀花折树、无故进入花坛,对公物不正当使用一次者,如不关水龙头等。
6.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如办公室、教职工活动室等。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处以通报批评处分。
7.在七天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或扣15分以上者。
8.对违纪情节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的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9.旷课一节 (含体育课、劳动课、班会、校会) 者。
10.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每周达两次以上者。
11.违犯宿舍关于午休、晚睡的规定每周两次以上者。
12.浪费水电资源,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夹带小抄或书籍资料进考场,有舞弊行为者。
14.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或冲撞或通过撒谎来逃避惩罚一次者。
15.校园内携带手机、MP4,或上课、上自习时间听MP3者。
16.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或连续旷课6课时者。
17.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午晚休不按时回宿舍,严重影响他人或私自外出者。
18.学生穿奇装异服或穿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衣物、佩戴首饰者;学生化妆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者。
第四条:学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回原所在学校或退学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19.在校内有吸烟、打麻将、打扑克、随地大小便、外出打游戏、观看、传播不健康的音像图书,出入网吧、浏览不良站点等不良行为者。
20.考试携带手机作弊者。
21.一学期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6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
22.乱用电器、乱拉电线及危及校园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开除学籍。
23.男女学生交往不得体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4.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一次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5.同学之间拉帮结派或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有抢劫敲诈,威胁恐吓,打架斗殴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者或勾引社会不法分子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惩处。
26.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27.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28.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同学有报复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29.凡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以试读生处理。
第五条:在籍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30.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第六条:惩处学生的审批程序:
31.班主任提出报告,交级部主任审核同意,到学生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处分表,交分管校长审批决定,最后由学生管理科存档备案。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必须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学校出布告前,班主任和级部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
33.对违纪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既要严肃处理,同时又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其悔过自新,以促其发展进步。对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有良好表现,可在自处分之日起一学期后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对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想撤销处分,必须在自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将慎重而从严处分,并记入本人终生档案。学生处分一律由学校张贴布告,向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