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鲜明的涉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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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海》杂志 记者 刘舒萍
首先,这里的“涉台案件”,指的是包括被告人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台湾地区当事人、台商投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和原告或第三人系 台湾地区当事人、台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案件。其次,从现实层面,随着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和经贸合作的不断扩大,来大陆投资创业、经商、定居、就业、就学、旅 游、探亲的台湾同胞越来越多,光厦门,目前有4000多家台资企业,约12万台胞在厦门生活,随着两岸交往的不断增多,涉台法律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权益 的巩固得到保障以及保障程度成为台胞台商关注的首要问题。再次,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彼此的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审判模式等了解得还很不深入,更不用说普通 民众,他们对两岸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差异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为此,总结近年来法院在审理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在东莞、厦门、泉州等台商聚集区,台资企业繁多,形式亦多样,其中以隐名投资进行投资经营的形式则备受台商的青睐。由于大陆至今不承认隐名投资,而台湾地 区的“公司法”对隐名投资问题是允许的,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许多台商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现象广泛存在,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规避了大陆有关外资法的强制性 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埋下了很多纠纷的隐患。
对台商而言,由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并非自己的名字,如果被使用身份证者控制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那么台商的权益势必受到威胁。对出借身份证者而言,能 获得到的利益有限,但承担的风险却非常大,一旦企业负债累累,实际经营的台商又一走了之,他就可能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关于涉台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及法律 后果,《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为此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因认知不一而导致判决各异。
一般而言,对外,两人都要承担外债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彼此之间的纠纷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意见,有的法官倾向 认定该协议或者“合作”关系无效,风险与收益由实际投资的台商来承担和享有。审理涉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坚持调解优先,创新调解方法,善于借力借势借智, 推进涉台案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
未办理就业证,劳动关系不成立
在厦门,涉台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提醒的是,台湾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举个案例,在厦门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 的台湾居民林某,一直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一次电镀自动线调试生产时,林某不慎被烧伤。因双方协商申报工伤事项未果,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 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林某未办理就业证,法院认定该事宜不属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就业,务必及时办理就业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理,台胞来大陆工作生活,一定得先办理暂住证,否则一旦触犯刑律,情节轻微的,有可能被判缓刑,但因为没有人接收、监管,就不能判缓刑。在审理过程中,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缓刑的,法院也是会酌情灵活变通。被告人庄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罪,但因庄某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无合适监管人配合监 管,先后被两区社区矫正部门认定为不适用社区矫正。合议庭经研究讨论,认为该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判处监禁刑有失公平,遂决定启用涉台缓刑考察员 制度,并经摇号确定3名台胞考察员参与审前社会调查。
3名考察员对该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前科情况、矫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出具了该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合议庭一致认为该缓刑考察客观公正,采纳该评估结论,最终对庄某宣判缓刑。

走私金额才351.02元,也是触法
近年来,随着两岸交往日益频繁,海峡两岸走私贩私活动也十分猖獗,经由厦金“小三通”的小额烟酒走私案件频发。有走私业者涉嫌利用金厦“小三通”管道,委 托每天高达两三千人次的入出境旅客或自己上阵,以“蚂蚁搬家”方式,化整为零走私普通货物。但您知道吗?一年内,只要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来自金门的掮客李某不了解有这样的法规,他栽了。2013年1月9日,李某从金门搭乘“泉州”号客轮抵厦门,在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 关。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旅检关员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从李某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出2条“MILD SEVEN”牌香烟,从其穿着的羽绒服中查出4条,同时还从其随身裤袋中查出40包。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351.02 元。
在2012年7月13日、8月19日,李某因走私香烟,分别被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和厦门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对此次案情,李某供认不讳,他以为最多像前两次一样,交交罚款就行了,更何况这次涉案金额还没前两次大。不过,事情显然没有李某设想的那么简单,他的算盘落空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厦门海关缉私局的“MILD SEVEN”牌香烟六条和四十包,均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