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
(2023-09-18 18:59:13)分类: 4刑事程序法 |
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二、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案件,是指案件具有示范引领价值,通过确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能够对处理类似纠纷形成规范指引,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实现纠纷源头治理。
“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典型案件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发布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则审理明显有违公平正义。
“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是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第六条
第七条
刑事第一审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应当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
第八条
合议庭经审查并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本意见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提级管辖的,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本意见所附诉讼文书样式,作出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
(一)案件基本信息;
(二)本院决定提级管辖的理由和分析意见。
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理由和分析意见。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提级管辖的,应当在作出法律文书后五日内,将法律文书送原受诉人民法院并退回相关案卷材料。案件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原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保全、鉴定等程序性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提级管辖请示的期间和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均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对依报请不同意提级管辖的案件,自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案件审限计算。
三、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情况;
(三)报请再审提审的理由;
(四)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五)必要的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一)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提审裁定;
(二)不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不同意提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提审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条
对不同意再审提审的案件,自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批复之日起,恢复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办理期限计算。
四、完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一)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二)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
(三)办理检察监督意见;
(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
(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
(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
(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八)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附件:
1.刑事请示(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用)
2.民事请示(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用)
3.行政请示(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用)
4.刑事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报请同意提级管辖用)
5.民事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报请同意提级管辖用)
6.行政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报请同意提级管辖用)
7.刑事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提级管辖用)
8.民事批复(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提级管辖用)
9.行政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提级管辖用)
10.刑事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用)
11.民事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用)
12.行政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用)
13.民事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4.民事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5.行政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6.行政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7.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18.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用)
19.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20.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用)
21.民事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用)
22.行政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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