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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野猪误伤人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列案

(2022-05-16 18:50:59)
分类: 3刑事实体法

私设电网捕野猪误伤人命被判刑

上饶日报2021-5-23

  上饶县讯  私设电网捕抓野猪、野兔卖钱,结果误伤人命。近日,上饶县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中秋节后,凌某在上饶县煌固镇黄塘村租来耕种的农田上私自架设了约500米长铁丝网,用汽车电瓶等连接铁丝网用于电死野猪、野兔。当年10月22日,凌某再次将电瓶等与铁丝网通电。殊不知,当晚姚某等四人也在黄塘村打猎。姚某在打猎过程中碰到了凌某架设的铁丝网,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被电击倒后,凌某以为是电到猎物,马上赶到现场,发现是一人被电倒,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同时,他积极施救姚某。归案后,凌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姚某家属22万元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在耕地中私设电网而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凌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施救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蒋煌  黄安)

私设电网捕野猪 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8-05-17 17:25 上饶日报

作者:黄安、贺巍

  本报讯 黄安 记者贺巍报道:近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被告人程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某、李某在弋阳县务工时相识。2002年6月23日,被告人程某、李某在上饶县五府山镇船坑村社公坑石蓬山上私自架设电网用于打野猪。6月24日晚,电网通电。当晚约11时许,到该山抓石鸡的被害人姚某触到电网,被电击而死。次日早上,被告人程某、李某在私设的电网处发现被害人姚某的尸体,由于害怕,两被告人将尸体转移到船坑村牛栏坑一水沟石壁上后,逃离现场。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经调解,两被告人各自赔偿姚某家属精神损失15万元,并获得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李某私自架设电网,过失造成被害人姚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程某、李某发现被害人姚某死亡后,因害怕将尸体转移他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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