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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沙、岳阳两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标签瑕疵为由提起的十倍索赔。
正文:
湖南男子买百余罐人参猪蹄汤以标签瑕疵提10倍索赔 法院判了
澎湃新闻2022-04/2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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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正义还是敲诈?
近日,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被判赔10倍赔偿的案件引发关注,既有网友支持索赔者的做法,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打假,是职业“碰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告知当事人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在湖南岳阳临湘市,一男子沈某网购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该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退货退款,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且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澎湃新闻从临湘法院获悉,沈某在该院提起的类似诉讼有十多起。而长沙中院曾统计,沈某在长沙地区一年内提起的食品十倍索赔诉讼也有近十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沈某以食品标签瑕疵进行十倍索赔,涉及的除了人参汤,还有茶叶、散装枸杞、现熬阿胶、进口保健品、化妆品、婴儿奶粉等多种商品,涉及线上线下多家店铺。
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沙、岳阳两地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未支持沈某以标签瑕疵为由提起的十倍索赔。
男子买135罐人参猪蹄汤后,以标签瑕疵提出十倍索赔
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湖南临湘男子沈某于2021年5月21日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海拾分味道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分味道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人参猪蹄汤45件,每件69.8元,每件3罐,共计支付3141元。沈某于2021年5月29日收到货物。收到货后沈某发现标签中的“禁用人群”标注:本品含有人参,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经查询,食品中含有人参,禁用人群应当还包括“哺乳期妇女”。沈某购买后已食用3罐人参猪蹄汤。
《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沈某认为上述人参猪蹄汤的标签中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哺乳期妇女”,故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承担退货退款和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他于是将拾分味道公司起诉到临湘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拾分味道公司退还购物款3141元,同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31410元,他向拾分味道公司退还货物。
拾分味道公司则辩称,标签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涉案食品仅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系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以“人参”类食品禁用人群虽标注“孕妇及14周岁以下儿童”,却未标注“哺乳期妇女”,已是沈某第二次提出。
此前,沈某以其购买的“人参鳄鱼汤”的包装标签中,未标注“哺乳期妇女”禁用,起诉过广东焦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获得了三倍价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