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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职工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2018-04-26 10:23:07)
标签:

养老保险

分类: 劳动法

达到退休年龄职工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2018415日,1360174****电话咨询:一位外来从业人员现已是上海户籍女士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已有8年多,退休后能否按月领取退休待遇?笔者查后回了电话答复,担心对方还是不放心不明白,现书面回答咨询朋友,并供所有需要的亲们参阅。

第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同意,该女士可以继续工作,并继续缴费到满15年,也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第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629日,沪人社医发〔201142号)规定:为保障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沪府发〔201115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即按个人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关于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如何享受退休和医疗待遇,上海人社局和医保办给出了明确答复,依照规定办理即可。如果还不清楚建议当事人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第三,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按照前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都不能解决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问题的,还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申请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个办法,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就是说,穷尽以上办法都不能解决按月领取退休待遇问题,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样也就不能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了。

  附:上海市具体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以下简称“外来配偶”)的基本社会保障,现对外来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

  二、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三、外来配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四、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五、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可以继续缴费。

  六、医疗待遇享受。

  (一)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来配偶按照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来配偶按照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外来配偶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涉及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来配偶应当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需参保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婚姻证明、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八、外来配偶与本市居民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开本市的,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的申请,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九、外来配偶户籍迁入本市后,按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需要的亲们只要实名可加微信咨询,笔者微信号18321864965;谢绝短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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