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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应如何处理?

(2014-07-05 10:50:56)
标签:

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信息

欺诈

合同无效

分类: 劳动法

    某用人单位咨询,金某2012年5月入职店铺导购。面试时未发现异常,上班后时常发呆,精神恍惚,目光呆滞,无法接待顾客,无法独立销售,疑似精神病症。公司主管决定当月劝退。家长认为公司无故辞退员工,要求继续多次到公司纠缠,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其实家长明知其子精神有病。公司坚持不留用该员工,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困惑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如何处理今后如何避免招聘精神病患者入职

   评析:本案显然是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一个失误,没有在招聘时对拟录用职工进行全面体检,没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隐瞒、欺诈的法律后果。试想温州以年薪30-60万元工资待遇招聘合同制公务员,他们会粗枝大叶到如此地步吗?

第一,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要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只要提供下列证据即可:一是应聘职工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的证据;二是通过客观记录和评价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劳动者(精神病患者)应聘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故意隐瞒就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劳办发[1994]214号)称,“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的复函(1995年1月3日)称:“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复。”

第四,精神病患者或其家人具有欺诈行为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精神病患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可能存在两种情形:(1)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却隐瞒实情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并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2)精神病患者已经治愈或者病情很轻并得到控制,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或者该劳动者本来没有精神病,到用人单位以后因为某种原因患上精神病。对于上述情况:一是,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在医疗期内的,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四是,医疗期满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发给相当患者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五是,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六是,对精神病患者,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博主咨询电话1832186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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