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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通知?

(2014-06-17 09:51:58)
标签:

职工辞职

企业罚款权

杂谈

分类: 劳动法

   企业咨询:2013年3月10日入职,公司店铺导购,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小2013年3月20日以不适应岗位工作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因店铺一时找不到顶替人选,店长与小约定工作7天公司招人后离开。2013年3月24日,小电话告知不上班了,公司以小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为由,与小沟通告知对其罚款200元,依据是小薛入职时签署《新入职员工协议书》规定,如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将罚款200元,小同意罚款并表示可在工资结算时扣除。2013年3月26日小薛携家属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按《新入职员工协议书》要求提前三天提出离职,且店长未告知员工需要签署《离职申请表》,也不认可口头协议再工作7天的约定,为此不接受罚款,否则将申请劳动仲裁此案经双方协商对小罚款50元并要求其支付现金,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咨询:单位《新员工入职协议书》规定,员工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辞职是否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是什么结果?《店铺员工手册》规定,未经批准辞职罚款10-200元,折中定为50元是否妥当?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职工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通知?二是职工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三是企业对违纪职工是否有权进行罚款?

第一,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有职工辞职的必要准备。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不违法。本案的职工既然已经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应当认为该职工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2009-05-08 18:20:25)》】

第二,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 (2008-06-26 06:43:36)》】

第三,企业不是执罚主体,对违纪职工没有罚款权。【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2008年1月15日以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处以罚款? (2008-10-09 20:19:49)》】

  (只要实名可加微信号咨询,笔者微信号1832186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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