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通知?
(2014-06-17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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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企业罚款权杂谈 |
分类: 劳动法 |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职工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通知?二是职工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三是企业对违纪职工是否有权进行罚款?
第一,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有职工辞职的必要准备。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不违法。本案的职工既然已经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应当认为该职工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第二,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三,企业不是执罚主体,对违纪职工没有罚款权。【参阅http://blog.sina.com.cn/abcd578578博客:《2008年1月15日以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