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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剥削职工之嫌?

(2008-09-19 10:39:23)
标签:

综合工时制

剥削职工

加班工资

维护合法权益

杂谈

分类: 劳动法

    2008年9月11日,一位网友咨询说:我是外来打工人员,在上海一个公司上班,生产任务没有淡旺季之分,一直是实行三班倒正常生产,职工都不属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也不属于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我们不明白的是公司为什么要申请综合工时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什么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工时制周末加班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是否有剥削职工之嫌?

    回答:第一,《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你说的情况都准确,你们公司职工显然不属于前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职工范围。

    第二,那么你们这些职工朋友是否属于上述第(三)项范围的情况?我认为,这里的“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是指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你们公司某一个季节外来加工任务特别繁重,在这个季度申请实施综合工时制是可以的,如果该公司全年任务没有淡季、旺季之分,不受季节任务的限制,也不需要连续性作业,那么申请实施综合工时制就没有法规、规章依据;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综合工时制也就不妥。

    第三,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0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第二季度加班,并且完成了50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季度全部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这样,一个季度的工作小时=62.5天/季×8=500小时。

    第四,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还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15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报酬。这就说明,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周末加班按15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是有规章依据的;因为综合计算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就不能说是剥削了职工。如果你们公司申请和劳动部门批准都没有规章根据或者不符合规章规定,职工可以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反映,请求作出解释或者依法纠正。

               

             (网友咨询可打我手机18321864965,我的QQ号码5942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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