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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杂文 |
如此官司
文 / 柳儿
在美国,大大小小的官司特别多,这也是为什么律师特赚钱的原因。有人作过统计,平均每个人在一生中至少要打上1.5次官司,不管是充当原告还是被告。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讲的是一个朋友为一张小罚单而打官司的事。
我们部门有个搞计术工作的美国同事,据他自己说开了三十五年车未出过车祸,也从未被警察罚过款。可就在去年圣诞节前,在一个不太繁忙的十字路口,他不幸吃了一个罚单,罚金并不高,一百五十美金,理由是超速。当时的路段限速是每小时二十五英里,而他被指控开了每小时三十五英里,而且还有警察作证。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上诉的权力,不管事情是大还是小。我也吃过两次超速罚款,每次都是一百多。一般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了错,交了钱,什么事都了了,我也不例外。可这位人士不甘心,非要上诉不可。他不是单为这一百五十美金的罚款,主要是因为这事使他破了他从未犯规的记录。
美国的交通法庭的程序是,如果你不认罪,就要出庭和警察对质。然后再由法官来判。我的同事是位美国白人,加上是搞技术的,而且搞的技术就是GPS卫星定位,出事时他的车上正带着有一部我们公司的GPS测试仪表,这台仪表不仅能显示当时的位置,而且还能显示当时的速度。据他说,仪表显示他的速度是每小时二十五英里。按他的话说,他有胜诉的把握,再则权益是自己争来的,于是他决定打这个官司。
于是,他首先上书一封,声明不认错,然后法庭备案,开始进入程序。他第一次出庭应该是在圣诞节后,为此他节日也未过好,准备了不少辩护材料。去法庭那天,他专门请了私假,因为像这样的私事,公司是不给公假的。去后才知道,由于当事的警察未到场,开庭时间拖到两个月后。于是,他过了两个月又请了假,第二次去了法庭,但由于双方证据都不足,法官又要拖到第三次开庭。法官的理由是,警察的证据是小型雷达测表所显示的速度(我想大陆中国也是用同样的方法),但雷达是不能显示是什么车型,警察测的也许是第三者的车也说不定。谁能证明这超速车就是我公司的这位同事呢?而这位同事说他的测试仪表显示了速度(还有记录),也不能确定就是他的车。所以还要再辩。你可别忘了,同事的车上当时有一台GPS测试仪表,是我们用来做新项目用的,而且,我们的GPS服务器可是很强的,妙就妙在它不仅能告诉你速度,还能确定地点,能肯定事发现场以每小时二十五英里行走的就是他的车。于是他回来找到我们管理GPS服务器的人,拿到了GPS系统记录。他对下次出庭是很有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