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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没有后悔权却有消费者退货保证

(2009-06-13 09:41:25)
标签:

消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

交易活动

商家

夸大宣传

欧美

杂谈

分类: 时事杂谈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现在的许多退货纠纷,是由于一些商家的夸大宣传、片面宣传甚至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听信了商家的广告买了这些商品,特别是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发现上了当、受了骗,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决定购买该商品的当时缺乏足够的冷静。在这种现实境遇下,建立所谓的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可笔者要问的是,这种听起来让人热血沸腾的后悔权制度能否凑效,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呢?

众所周知,正常的交易活动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诚信守法的构架之下的,商家销售商品,不只是在做生意,而是在卖诚信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只是购买商品的使用功能,而是在买商家的信用。在这种理性的交易秩序里,不管怎么样,消费者都有要求将所购买的商品原物退货的权利。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早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由此可以推断,不管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包退权也好,后悔权也罢,说都是同一层意思,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而已。在消费者的包退权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哪怕是明确了后悔权,后者的命运又会强到哪里去呢?除了比包退权好听、时髦一些,我实在找不出后悔权还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在欧美国家,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后悔权等听起来无限悦耳的制度,按理说,那里的交易秩序应当相当混乱,消费者权益应该无从保护才对,然而现状恰好相反,他们不仅交易公平、退货自由,就连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时候也很少受到商家的刁难,相反,人家仍旧笑脸相迎。这是到底为什么?不是因为那里的商家都更加讲信用,而是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建立了一种买卖自由的思维定式。至于什么是后悔权,他们没有一个人知道,可他们却比任何人都理解和贯彻得彻底。

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要规定什么后悔权,拿这种花梢的词汇来取悦公众,而是全面贯彻落实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让法律充分动起来,如果做到了这些,即使没有好听的后悔权,却一定会有好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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