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会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吗?
(2008-12-30 08: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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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未成年人归宿人性化关怀家长 |
分类: 教育杂谈 |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涉及了网瘾、吸烟、酗酒、流浪、校园安全等目前影响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问题。
没有人会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有必要,也不会有人认为不应突出未成年的家庭保护责任和人性化关怀,现在的问题是,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突出人性关怀就应当把家长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责任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层次?
这一规定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误解,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夜不归宿,是由于家长放任的原因造成的,而家长们之所以对孩子放任自流,是没有法律监督处罚的结果。是这样的吗?从家长的角度来看,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谁又希望自己的孩子夜不归宿,甚至沦为小泰妹、小混混,而之所以最终造成一些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不良局面,正是由于家长们想管却又管不了的结果,他们心痛都来不及,哪里还会狠心去放任?因此,即使条例规定家长要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承担责任,绝大多数家长们也只能是一筹莫展、毫无办法,把话说得严重一些,把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写进地方法规本身就是对父爱母爱的一种侮辱。
在这里,有必要对“放任”进行一下探讨。所谓“放任”,词典里的解释是,不加约束,任其自然发展。众所周知,除非他们别有用心,任何拥有健康思维、健全人格的家长都不会对自己的孩子不加约束,任其发展到夜不归宿的地步,所以说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没有多大意义。更关键的是,出台这样的规定本身意味着法律法规在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的越位。按理说,家长都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负责,如果发生诸如虐待、遗弃之类的非法和不人道的行为,自然有刑法等国家法律予以干涉和惩治,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则是纯粹的家庭内政,与法律法规无关。特别是对于那些住校的未成年人来说,家长们又如何监控他们夜不归宿呢?在这种情况下,大谈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放任也就没有丝毫意义。
并且,任何义务性规范必须辅之以必要的惩戒措施才有意义,如果缺少惩戒措施,即使发生了极少数家长放任未成年人导致他们夜不归宿的事情发生,该条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两大难题。其一,如何证明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是由于家长的“放任”而不是其它原因所致,“放任”与爱莫能助的区别如何体现?其二,只是片面规定家长在这一方面的义务,却不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条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又在哪里呢?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免不了执行尴尬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