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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法律教育 |
翰德公司近日发布了2008年第二季度翰德(亚洲)报告最新调研结果,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得到普遍落实,尽管该法颁布不久,各行业领域已有77%受访者表示其公司已经落实了该法70%~100%的规定。在加班工资方面,落实进展相对较小,总体上仅有13%的受访者表示所在公司已经执行了新的加班工资规定。
通过对新旧加班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进行比较,不少人一定会认为新加班工资标准之所以难以执行,主要在于加班工资标准的繁琐性,由于不同岗位、不同级别职工的工资标准不一样,所以他们的加班工资也应该不一样,加班工资的因人而异决定了新加班工资标准的执行难。
其实,这还只是其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因为用人单位发不发加班工资,发多少加班工资普通劳动者根本就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也就是说,在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上,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站在对等的地位上展开博弈,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供给总体供大于求的前提之下,劳动者为了能够保住饭碗,更是宁可忍受一时的委屈,而不愿意得罪领导,相对于工作机会所带来的持续的收益而言,除非选择辞职,区区一点加班费自然不可以与之同日而语。
并且,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都不能全部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和弱者的抗争,这是不现实的,除此之外,奠基于规章制度之上的监督保障机制更是概莫能外,一旦离开了监督保障机制,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可能得到的收益甚至完全没有成本,视规章制度为儿戏,想执行就执行,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想执行多少就执行多少的错误观念也就形成了。对于新加班工资标准来说正是如此,如果不加强对新加班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使得用人单位畏于法律的威严从而主动地执行,新工资标准永远都难以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前一篇:北京户口等值年薪10万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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