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一
(2010-06-17 09:59:17)
标签:
杂谈 |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正神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非天地八節,不得受民間祭享,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妄興禍福,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妄受民間咒詛,以致病於人者,處斬。損一人者,滅形。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死。
諸正神受勸命血食一方,只得守護境土,妄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針决充替。放邪神娌鬼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財物者,處死。
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縛,具狀送至東嶽收管,違者徒三年。
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行者,針决。故意違者,處死。
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間行禍,處死。
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違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處死。故違令者,並各分形。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為一方之災,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法官遣符之類,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針决,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竄者,處斬。
諸正神雖不為生民之害,而變形作怪,弄影喚人者,針次,流九千里。因而驚人者,分形。
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縛送至行司,並具狀申說惡人逆鬼情罪,待憑誅治。違者,以其罪罪之。
諸正神妄變形影,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說者聽。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托者,各針决,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諸正神盜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人民流離者,仰詣束嶽申說。違者杖一百。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托者,處斬。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官封案,係籍使喚。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諸正神相爭鬭,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効,侵害良民。
諸正神,民間寬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門丞戶尉竈神狀,並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死。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里。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不申說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歷訪聞,或行司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减三等。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準前律。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土地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係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决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竈神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處斬。
諸竈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而與土地相爭者,處斬。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謝,違者杖一百。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針决,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茸畢,方回歸位。
諸竈神犯罪,準土地律。
門丞戶尉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而邪神婬鬼入宅者,針决。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尅害生民者,處斬。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犯罪,並準土地竈神律。
諸宅神犯罪,準土地竈神律。
人死鬼
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節歸往凡間者,處斬。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婬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準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