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王文贤池州冤案
(2010-09-20 10: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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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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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记者 朱健
关键词 浙商 王文贤
一起原本单纯的经济纠纷,在历经了一系列的红黑纠葛之后,竟被拖入涉嫌刑事犯罪的难解境地。
2010年8月23日,安徽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衢州人王文贤涉嫌妨害作证案,二审开庭。戴着镣铐、身着囚服的他看上去疲倦木讷、行动迟缓,只在回答法官及公诉人提问时会“腾”地起立,并言必先称“报告”。8个多月的看守所羁押,已经让他的无罪辩护,很难以一种更有尊严的对话方式从容展开。
现年47岁的王文贤,为衢州市安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安地公司)法人代表,他所拥有的这家公司堪称当地同行业老大。之前光鲜的商人,如今沦为阶下囚,这样的骤变让其家人感到冤屈和困惑——没有人能够想到,这样一起原本单纯的经济纠纷,在历经了一系列的红黑纠葛之后,竟会被拖入涉嫌刑事犯罪的难解境地。
楼塌事起
时间回溯到2006年10月。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东盾公司)因投资建设中高密度人造板生产线需要,要在池州市贵池区梅陇镇郭港村建设生产车间。该工程的钢结构制作及安装被安地公司拿下,报价839万元。
然而王文贤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厄运就此而来。
2007年3月3日晚,风雨骤至。尚在施工的钢结构厂房因土建(系东盾公司另行发包他人施工)不稳等原因轰然倒塌。接到东盾公司通知后的王文贤即带领公司原法律顾问陈信国等人火速赶赴现场处理。
两天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称:“由乙方(安地公司)承担甲方(东盾公司)在该次事故中钢结构部分的直接损失,金额为550万元人民币。”事后看来,这份看似平常的协议中其实暗藏玄机。
此前早在2006年11月7日,双方就签订了《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主车间钢结构厂房建筑施工合同》,安地公司按照东盾公司的要求,在衢州市柯城区安地厂房对钢结构制作后,运至东盾公司处拼装。
倒塌事故发生后,王文贤认为《施工合同》可能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与安盾公司于事故发生后5天再次签订了新的《承揽合同》。该合同的补充条文显示:针对倒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以为有惊无险度过此劫的王文贤和安地公司,此后继续为该项目施工,直至2007年9月,工程顺利完工。然而,10月12日,安地公司交付了整个承揽工程项目结算材料之后,东盾公司却拒绝支付218万元的余款及其按照协议应承担的275万元事故损失。
管辖权争议
几经索债未果,安地公司遂于2008年11月10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要求责令东盾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此后,东盾公司先后三次就管辖权向柯城区法院、衢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逐级提出异议,均被驳回,两家上级法院均认定本案应由柯城区法院受理。
然而,东盾公司在不断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又于2009年1月19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浙商》记者获得的东盾公司诉状副本显示,其理由主要是依据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认为由此引发的诉讼应在施工所在地审理。正是因此,贵池区人民法院不顾柯城区法院已经受理同一案件的事实,以损害赔偿为由立案,并以此作出查封安地公司价值600万元的土地、存款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存款的裁定。
与东盾公司如出一辙,安地亦提出管辖异议,要求贵池区法院将该案移交前者管辖。同样,安地公司的申请亦遭驳回。
王文贤那时却对此案在衢审理胸有成竹:一则柯城区法院已经受理,二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贵池区法院的受理金额上线为60万元。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贵池区法院仍坚持立案,并于2009年6月9日在安地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
“我们认为这属于恶意立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安地公司法律顾问姜素梅说。
8月30日,《浙商》记者就此案致电东盾公司,一位叶姓办公室主任称并不知晓此事详情,“不过,既然此事进入了司法程序,相信法院终会给予公正判决。”而当《浙商》记者两度联系东盾公司法人代表李友余时,其在获知记者身份后即挂断电话,拒绝表态。
升级刑事案
尽管始终打算按部就班履行民事诉讼程序,但直到2009年12月17日被赶赴衢州当地的池州贵池区公安局办案民警以涉嫌妨碍作证罪带走之时,王文贤才知道,事件竟已升级至刑事层面。
如前文所述,双方2007年3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由乙方(安地)承担甲方(东盾)在该次事故中钢结构部分的直接损失”一语,有无“甲方”二字关系到安地应当承担的损失是550万元的全部还是一半。而签约现场陈信国曾就这一疑议提醒过王文贤,“但我被东盾公司的人轰了出来。”陈信国事后说:“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会在这样的协议上签字。”
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王文贤在三天后又找到东盾方面,重新签订了前述《承揽合同》。一段时间后,安地公司在返工时发现工程的土建施工未按图纸,倒塌事故存在多重因素。故双方经协商又在该合同上添加补充条款。
该补充条款如是写道:“甲乙双方于2006年11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07年3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废,针对2007年3月3日钢结构厂房倒塌事故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双方各承担50%”。
单看内容,这一条款似乎让王文贤的主动磋商达到了初衷。但要命的是,这一段文字系安地公司办公室主任张黎明手写而成,而且打印的“3月8日”签订日期亦被王文贤以手写方式改为11日。
对此,东盾公司在庭审举证之时表示,3月8日与王文贤签订该合同之时,后者表示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才签订《承揽合同》。并且,东盾方面还出具了一份王文贤写下的承诺书“2007年3月8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合同作废,不产生法律效果。”贵池区法院一审以此认定王文贤私自篡改合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该案的管辖权界定存在的疑议使得本案最终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0年6月10日发布裁定,称贵池区法院的受理行为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且案件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柯城区人民法院亦需将其移送至案发地池州中院审理。
“莫须有”的罪名?
尽管双方对事件经过各执一词,参差不齐的举证亦让真相的还原越发艰难,然而在被告人辩护律师郑升科看来,此案的判决存在硬伤。
“我认为,在纠纷过程中,东盾公司是为了取得民事有利地位,因而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控告,其用心是想将刑事、民事两宗案件控制在当地审理,以刑事案件的审理来取得民事案件的主动权。此外,妨害作证罪是妨害司法活动的罪累,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受侵害人是两家审判机关。现两家‘被害’机关无一报案,起诉书仅凭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控告状》而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定罪课刑,有悖该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他说,“再者,即使起诉书指控王文贤的行为全部成立,那也只是说明王文贤的文字不够严谨、手段不当,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自有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完全没有必要处以刑法手段并作最高量刑。”
也正是据此,王文贤在一审判决下达时作出了上诉决定。“我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清事实,改判无罪。”庭审现场,在习惯性的“报告”之后,王文贤直其身子,表达了这样的请求。
“他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的倔性子,只要自认为没错就再不肯低头。”王文贤的家人告诉《浙商》记者,“被关押的时候已近年关,东盾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全输的前提下谈,那时我们想吃点亏调解了事,再怎样也要接他出来一块过年。但是唯独他自己不肯。仅有过的一次松动,是因为父亲染恙,但到了嘴边的话还是被他咽了回去。”
作为被告王文贤的辩护律师,郑升科则表示了谨慎的乐观:“减刑比较实际,改判无罪很难实现,这等于要池州中院完全否定此前下级法院的工作。”
来自其他渠道的信息亦佐证了这一观点。《浙商》记者于安地公司在池州当地聘请的辩护律师刘鹰处了解到,经手该案的池州市相关部门,在二审庭审结束时,曾通过他向安地方面表示,希望双方的民事纠纷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法院或能在刑事案中改判王文贤缓刑。
本案在池州当地颇受关注。2009年8月18日,池州市二级司法机关和政法委领导携同东盾公司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一行16人,曾亲赴衢州过问该事,“毕竟有过那么多领导关注和参与,每个人都不会怠慢。”
真正未尝怠慢的是一位顶着烈日在九华山上伛偻前行、虔诚祈福的老人。她是王文贤的母亲,在得知儿子惹上官司之后,不远千里前来参加开庭旁听。所有的陈词和庭辩对于这个75岁高龄的老人而言,只是和她无关的天书。颠簸一路,只为八个月的煎熬过后母子二人的短暂重逢。
她只来得及递上一瓶水,但很快地,王文贤转身上车,再度被押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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