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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守则

(2008-04-04 20:52:12)
标签:

职业心理

心理咨询师

来访者

心理测量

分类: 心理咨询须知
 
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守则
一、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不断钻研心理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平时不断加强自身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
二、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
三、坚持保密的原则,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心理咨询室中存档,不得泄露他人。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秘密的责任,不得给其他任何人查阅。
四、咨询只能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其他任何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他人额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五、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行的工作。
六、使用心理测量的时候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心理测量结果。
七、应作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权益。
八、在公开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的时候不得夸张,特别是在商业性宣传和广告时,应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
九、应了解本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心理咨询的范围的要求,应婉言拒绝并及时推荐或转介到相关部门或机构。。
十、咨询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危机干预和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心理咨询人员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情绪波动和身体疲惫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并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做好转介工作。
十二、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十三、严格遵守值日安排,如有事需提前告知其他心理咨询师,便于另安排其他心理咨询师值班。
十四、心理咨询师应充分理解本则,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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