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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亲属滥用公职人员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职务类。主要表现为一些公职人员在人事任免中,违规提拔亲属担任要职或肥缺,目的是获取某种利益。
二是财物类。主要表现为用公款支付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或是亲属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礼品、礼金。
三是妨碍公务类。主要表现为当亲属违规经营时,公职人员充当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的“保护伞”,或是在亲属涉案接受调查时给予干预。
四是营利性活动类。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如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牟利活动。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最为复杂,如为帮助亲属成立假外资企业获利,将其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然后再以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为名,套取银行贷款,谋取利益,等等。
五是就业类。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为亲属安排就业等。一些机构招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时,比照其公职人员子女的情况规定招聘条件,形式上是面向大众招聘,实际是暗中照顾公职人员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