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没想到我的一位较真的同仁,《中国法律》杂志的执行主编董彦斌,就上周五结束的湖南卫视快女“四进三”的比赛中主持人汪涵少算了郁可唯应得的分数一事,向北京宣武区法院起诉湖南卫视。他起诉的理由是:电视台与观众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电视台提供了虚假信息,就是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仅管宣武区法院现在还在研究是否立案,但这一问题的提出,的确可以让人深思:这以前,多少电视媒体播出的假广告、假产品,损害了多少观众利益,可有几人告倒电视台的?
我注意到湖南卫视和一些专家并不同意董彦斌的观点。湖南卫视在董彦斌起诉当晚就作出了回应,首先承认了对郁可唯计分的失误,并向观众致歉。但湖南卫视认为:1、郁可唯的分数少算了6分,并没有影响整场比赛的结果;2、湖南卫视无主观故意、无违法行为;3、这一失误没有损害任何人。因此“任何追究湖南卫视此次失误的行为侵权的说法为无稽之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民认为,观众与电视台的消费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电视台并没有给观众提供有偿服务(你爱看不看,我没强迫你看----这话是我加的),如果你家电视是有线电视,你交的收视费是向电视网络公司所支付的,与电视台无关。即使网络公司向电视台购买了播出权,那么这种观众与电视台的间接关系也是很勉强的。(就最后这句话,我作为广电杂志人,我知道观众所交的有线电视收视费与各电视台的确无关。)
我们暂且不谈董彦斌告不告得倒电视台,我们来看看电视观众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1、电视台提供虚假信息,这和舞台上“假唱”、足球队“假踢”有什么本质不同?无论买票与否,观众都应该是消费者!
2、从另一角度看,电视台在节目中播出的广告,观众理应是潜在的消费者,这一点连电视人、商家都是承认的!
3、我觉得,电视提供的虚假信息,不仅是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知道真实信息的权利),更主要是侵犯了观众的选择权!我本可以看电视剧的,出于对你的节目的信任和好奇,我选择了你的节目,结果你是虚假节目,让我失去了看电视剧的机会,换句话说,让我损失了消费其它节目的权利!
4、电视节目虽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但电视台是获利的,你获利的主要原因是收视率,而收视率就是成千上万的观众凑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观众就是消费者!
观众是消费者,就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董彦斌告湖南卫视这件事,它的意义并不在于告不告得赢,而在于让电视观众进一步明白了自己的权益,让电视台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不严谨的疏忽、愚弄观众、低俗媚俗的电视节目,不仅要咂自己的牌子,迟早是要被推上法庭的!
明晚就是湖南卫视快女节目最后一场了,但愿别再出漏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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