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浏览校内网,不经意看到一组名为《厦大五三跳楼事件》的照片,于是马上登录鼓浪听涛,看到学生工作处已经做出通告:“2010年5月3日下午2:42分,一名男生从我校嘉庚楼群楼顶坠落身亡。经查明,该生为一外校到我校管理学院交流的二年级本科生。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学校也正全力做好善后工作。”相关的善后事件没有刻意去关注,只是哀叹,一条生命从此消逝;生死之间,不过一个转念。
最近自己在忙着学些危机干预策略,前天就在《危机干预与创伤治疗方案》的扉页上写到:自杀与新闻报道原则。当时写下的目的无非是想给自己留一些今后的研究思路。但是昨天事发,促使自己提前关注了这个话题。今天刚好是“五四”青年节,该是我们青年人为这个社会做些事情最好时刻。便拿起从字里行间找出的一些自杀与新闻报道原则,与大家分享。一是为了纪念,纪念昨天逝去的同学;二是想提醒新闻从业者,自杀报道是有规则要遵循的,不能为了吸引读者和销售量而不顾一切。因为自杀是一种“心理传染病”。各种新闻媒体对自杀事件的报道,各种书籍、电视节目中对自杀的不当态度,会在不同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还缺乏足够辩别能力和抵抗能力的青少年,可能诱发某些青少年的自杀行为。个别人会错误地认为,自杀或许是一个解决问题、获得解脱、令冤枉委屈自己的人感到自责和后悔的途径。因此,在遇到冲突挫折时,个体或许觉得自己处在极度的绝望之中,只有自我毁灭才是唯一的解脱方式。
对于自杀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上海市心理学会副会长孙时进教授认为:媒体要关注自杀现象,但切勿炒作个案。媒体进行自杀报道必须要具备危机干预的常识。我自己认为,这该是新闻从业者在报道自杀事件时最基本的原则。
在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健康部提出的供媒体工作者参考的自杀预防守则中,也明确规定,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注意:
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信息来源真实可信;
即使时间紧迫,即时报道也需慎重处理;
慎重使用自杀行为的概括语言,例如“自杀流行病”或“全球自杀率最高的区域”等词汇应避免使用;
避免用自杀行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副产品的错误概念诱导读者。应做到:
当列举自杀的事实时,与该领域专家密切协商;
用“自杀完成”一词取代“自杀成功” ;
只提供相关数据;
指明死者除自杀外尚有出路;
提供社会及社团救助机构信息;
宣传自杀前的征兆;
不应刊登死者照片或自杀遗书;
不应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
切忌自杀归结为单一原因;
不应美化自杀行为;
不应将自杀理由归结为宗教原因;
切忌相互埋怨。
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自杀干预联合会(IASP)2008年编写的《预防自杀:媒体从业者指导》(Preventing suicide:a
recourse for
mediaprofessionals)中已经提到,媒体要淡化自杀报道,并就媒体的报道制订了一些指导原则:
1、不附加图片或视屏,不将自杀方式描绘成无法解释或者浪漫或者神秘的行为;
2、不对自杀方式进行详尽描述;
3、切忌为自杀者歌功颂德或大肆渲染;
4、不要使用煽动性韵标题;
5、报道标题的用词要谨慎;
6、不要报道经常有人自杀的地点;
7、关注自杀者的亲属等。
新西兰卫生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1999年发表的《自杀和媒体》(Suicide and the
Media)在综述有关自杀的相关研究中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指导媒体报道作为自杀干预的六个步骤之一。最容易引发模仿性自杀的新闻报道有以下特征:
头版报道或者敏感的标题;
详细报道自杀方法;
对自杀而引致的身体伤残很少提及;
忽略了自杀者生前长期有心理不健康的问题;
将引发自杀的原因简单化;
自杀者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
将自杀描述为一种流行现象;
使人误认为自杀会带来好处等。
香港报业评认会在《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应避免淫亵、不雅或煽情;新闻界不宜完全不报道个別的自杀案件,而应在报道自杀新闻和避免产生“模仿”效应之间求取平衡;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报章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电台及电视若真的要播报有关新闻,必须顾及电子传媒对公众的巨大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新闻时段内播出;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自杀的过程和所采用的手法。传媒应避免予人错误观念,尤其是使青少年以为用自杀手段可以一朝成名,故此,报道自杀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之举,可免则免。同时强调新闻界须尊重自杀案件中事主家人的隐私,不要雪上加霜,加添他们的伤痛,更不宜简单地将责任归究于任何一方;要深入探讨自杀的趋势以及相关的补救方法,宜同时提供一些防止自杀的辅导机构或服务的资料,以便有需要者寻求其他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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