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告洋状:且看美国如何回应占领台湾的义务?
(2009-09-26 0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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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军事政府旧金山和约陈水扁美国杂谈 |
扁家弊案世纪审判,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地院于2009年9月11日进行了宣判,十三位被告分别被判刑。陈水扁部分被判无期徒刑,罚金两亿元(新台币),褫夺公权终身。本以为陈水扁将依照“中华民国”的法律不服判决而要进行上诉,孰料传出消息,被拘押的陈水扁在8月份签了授权书,委托律师向美国军事法庭控告美国总统奥巴马及国防部长盖兹,指控他们应当依据旧金山和约履行“占领台湾”的义务,并启动在台湾仍然有效的美国军事法庭,对他重新审判。
归纳网络消息,陈水扁要告洋状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陈水扁认为“中华民国是非法流亡政权”,由中华民国法院判他的罪是无效的;其二,依据《旧金山和约》,美国对台湾仍有军事占领权,美国军事政府对台湾的管辖权在今天仍然存在,台湾人民有权利享受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律的某些基本权利,特别是有关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因此如果美国政府认为他贪污,应启动在台湾仍然有效的美国军事法庭,对他重新审判。
陈水扁告洋状,其目的无非是要解救自己:获得释放并获得人身自由。此举无非是阿扁再次的“权谋”,先前的马政府“政治迫害”手段失效后,再抛出一个“美国军事占领(台湾地位未定)”的计谋,这其中蕴含的阿扁个人算计,无须解释常人就懂。既然流亡政权的法院无权审判你阿扁,那我们倒要反问一下,九年前你阿扁荣登“中华民国”的总统之时,是否获得了美国军事政府的首肯?如果未获得美国军事政府的首肯,阿扁两届的“中华民国”总统岂不成了非法的总统?可见,这正如媒体的评论一样,为了个人利益,阿扁彻彻底底是一个连其亲人、连其“国家(中华民国)”、连其信念(台湾独立)都可以出卖的人。此为其一。
其二,具备荣誉法学博士学位且具备多年实际执业经历的律师,难道对“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法律程序不懂吗?既然“中华民国”的法院无权管辖、无权审判,那么案件当事人陈水扁应当在法庭审判之初就应当对此提出,而不能等待“中华民国”的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再提出。依我看,陈水扁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只是陈水扁玩起了“两面派”:如果流亡政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利于我,我就接受该判决结果;如果流亡政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利于我,我就不接受该判决结果。于此,陈水扁最后连其毕生追求的法治实践都抛弃了,还践踏了“中华民国”的法律。
虽然是一个权谋、阴谋,但阿扁控告奥巴马及盖兹的洋官司毕竟披着了法治与人权的外衣,终究要落脚到美国军事法院的行动上(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受理后盖如何判决?)。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一个中国人,我倒非常想看看美国军事法庭将如何应对阿扁的洋官司,因为这其中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以奥巴马为代表的现今美国政府如何看待旧金山和约?第二,实际管辖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政府是否会被美国视为流亡政权?不过,根据网络消息,截止到目前为止,美国国务院官员表示美国政府“对此事没有回应”。我乐于对此进行等待。
最后,我想发出一个倡议:如果陈水扁个人愿意承认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我倡议中国大陆的人民法院对陈水扁不要定罪。给陈水扁提个醒:陈水扁同志,如果美国的军事法院没有好消息,建议不妨再抛出一个“台湾大陆一国论”:应当由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判。(作者:王稷象/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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