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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资源型企业几个税前扣除问题

(2009-08-26 11:25:15)
标签:

财经

刍议资源型企业几个税前扣除问题

 

某地税局在检查某铁矿集团中发现几个问题。一是该企业通过“生产成本”科目,按每吨产出矿石分别计提矿山维检费18元和安全生产基金10元,并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按提取数扣除。其依据分别是财企(2006)478号、财建(2004)119号和财建(2005)168号文件,企业认为新税法并没有明确维检费、安全生产基金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2)287号文件,将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并做如下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并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企业认为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无偿取得无形资产不得税前扣除。三是该集团是由集中原铁矿企业优势资产后成立,原铁矿企业并没有注销,但新铁矿集团仍承担老矿内退职工托管费用,企业认为此项托管费用应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案件情节,按照新税法规定,笔者认为按吨提取的维检费和安全生产基金,只能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采矿权是通过国家转增资本金的形式无偿取得,不应当摊销。老企业职工托管费用因原企业尚未注销,不应在新集团中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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