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计税上的有关规定
(2009-05-21 16: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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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计税上的有关规定
(一)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183日,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183日不满一年的:
①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2.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凡居住满1年的,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