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2008-08-23 12: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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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二十三)廉租住房出租。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新农村建设
(二)农技服务。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农业保险。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病虫害及疾病防治。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农村育养服务。 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土地承包及转让。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七)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农经作物种养。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观光农业经营。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农业经营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软件研发生产。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节能环保。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基础设施建设。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规划土地房产征用及转让。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旅游经营。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不良资产处置。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六)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九)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合并分立。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十一)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优化纳税服务
(二)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四)审批事项办理。 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五)税务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六)纳税申报。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七)纳税信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八)税务检查。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