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证券市场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2007-10-15 17:23:41)
标签:

知识/探索

税收理论文章

证券

证券市场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近来,国家出台一系列举措,向证券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在继续朝着规范化迈进的同时。在新的形势下,以新的视角来审视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推演分析如何规范活跃证券市场,以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无疑是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证券市场中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征管实施中存疑较多。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或税收核算与财务核算不一致,征纳双方常常由此而引起争执,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是当前比较流行的企业改制办法,但现行的税制与企业改制之间有矛盾。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企业的部门及行业区分的,税种、税率均有很大差别。若不同性质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新的企业如何纳税没有规定。同样,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也有一个新建企业纳税问题。有些股份制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对某些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或跨省、区开办一些具有二级法人资格或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销点或连锁店,这在所得税征管上提出了许多新的、有待探讨的问题,当前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2、   财务核算不规范,经营实绩严重失真。突出表现在上市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有关法规、制度,虚报经营实绩,使计税所得额失真。个别股份制企业甚至采取编两套财务报告的手段,一方面少报计税所得额给税务机关,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多报计税所得给证券管理部门。同时在现行体制下没有一个最终的仲裁机构,对企业所得税核定无统一章法可循,以致证券管理机构只认可社会执业服务机构审核的企业财务报告,而不顾税务机关的核定结论,使税法形同虚设。

3、   税收政策上的缺陷造成税负不公。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别较大,有些上市公司第一年度税率为零或全部返还,造成税后利润计算的落差,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并非主要从努力改善经营着手,而是在寻求降低税率上煞费苦心。另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待遇差异较大,会影响非上市公司的主观努力动机,出现千军万马争上独木桥争相上市的情况,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可以考虑在给予上市公司适当税率低限的基础上,对各地现行做法加以统一,防止随意减免现象蔓延。

(二)印花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税收是印花税,对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督和增加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问题较多。

1、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套用《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股票交易征税的临时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千分之五)一般指不动产,而有价证券是动产,而对股票交易印花税多次改变了税率,现执行千分之五,这些在印花税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可见根据印花税对证券交易征税不仅征税法律依据不足,而且也导致了税制的不规范,比照执行理由不充分。同时印花税的课税对象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有价证券交易则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进行交易的双方都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书立文书,应属行为税范畴。

2、税率不适应,税负不合理。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印花税采用的是千分之五的比例税率。在征税过程中,中常期投资者与短线投机者按同样的比例税率纳税,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也难以引导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向和调整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另外,机构大户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相比,获利能力强,因而在不设置免征额,也不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只能加剧“马太效应”,不利于控制大户投资者的庄家洗盘、短线炒作等市场操纵行为。同时买卖一次的交易成本仅纳税成本就高达千分之八,这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是少见的证券交易税率,而且也比我国印花税条例规定的印花税率高得多。

3、征税范围窄。它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股交易征税,而在获利丰厚的发行市场上对原始股持有者的征税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对于法人股以及国库券、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也存在征税空白。而证券市场是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市场,对各种证券的交易都应征税。这种税收的不公平引起资金不均衡地流动,也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影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三)投资收益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重复征税弊端显而易见。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统一并入企业所得,计征33%的企业所得税”。这种分散的征税状态不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监控。对于向股东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企业用于向股东分配股息的利润在进行分配前已缴纳了33%的企业所得税,若分配给股东,则仍必须以股息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效益越好,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就越多,重复征税问题就越严重。这就在客观上驱使公司力图宁可选择举债筹资而慎重采用股票筹资,不利于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分配利润重复征税的弊端显而易见,这是世界各国均予以注意并在不同程度上已经或正在探讨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税制设计之初就进行可行性研究,寻求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其次,对资本利得收益征税的范围的技术问题应明确。我国目前的习惯处理办法是将各类债券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派息作为证券投资收益。但在实践中,证券投资收益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源于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即资本利得。应不应该把资本利得纳入到“证券投资收益”中,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有“真实利得”与“虚拟利得”之分,前者是退出市场真正得到收益;后者是投资者获得只是“帐面利润”,一旦行情变化,“帐面利润”可能转化为“帐面亏损”,因此,如何确认“资本利得”的征税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股份制公司分配利润的主要形式是分配股息红利。所谓股息,即股票持有者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一定利润,公司盈利多,则股息分配就多;红利则是股东得到的超过股息部份的利润,目前我国不作详细区分,皆归为红利发放,以现金支付。投资者购买股票,得到分红,分配红利的多寡取决于上市公司的业绩,,若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微利乃至亏损,投资者可能收获甚微或不能得到投资回报,所持股票更会在二级市场价格下跌,带来损失。因此,股息红利是一种风险收入,背后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从现在情况看,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不高,如单从红利收益率分析,远远低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存款利益不征税,而对风险大、收益率低的红利征税,有悖于公平。报载在某些地方酝酿对上市公司派发红股征个人所得税,引起一些争议。所谓红股,即上市公司不以现金支付红利,而以派送股票方式进行分配,通常按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发放。股票分红既可不减少公司的现金,又可使股东分享利润,并免交个人所得税,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现行税制的避税方法。由于目前投资者大多只关注二级市场价格差额收益,派送红股制造了价格上升的可能空间,因而派送红股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皆乐意采用此种分配方式。据统计,沪深股市70%以上的上市公司均采用派送红股方式,这在现行税制下,减少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因此出现对红股征税的呼声并不足为怪。单就红股这种分配形式的特点分析,红股能否带来收益,收益的多少,皆由市场因素决定。当股市上扬时,红股派送后填权获利有望,但若股市下跌,可能会贴权亏损,这表明红股收益的不确定较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虚幻收益”,计税依据也难以确定。从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这也会对投资者的热情产生打击作用。

仅就上述问题来看,股份制企业实践十几年来既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又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市场化条件下仍不能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长此下去,企业潜伏亏损严重,一旦上对国家无赋税能力,下对股东无回报条件时,最终会危及社会生活稳定。

二、对于税制建设及完善征管的几点构想

(一)对加强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

第一, 坚持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规范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和政策。一方面,取消所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照顾,不论特区、内地,不论是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不论是上市上柜,也不论是参股成分都实行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同时中央要集中税收优惠的制定权,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同地区的外资企业税率差别过大容易引起避税问题。并且根据购并后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制定不同的征税办法,购并后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可仍旧沿用原先的适用税制,并要按“属地原则”分别单独纳税。而购并后实行总分公司制的则应一律按总公司的适用税率纳税并进行合并申报,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第二, 在企业财务核算、核定方面,坚持依章办事、依法治税。应规定税务机关对股份制企业经营成果核算失真现象具有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最终决定权限。税务检查结论应作为上市上柜公司年度增资配股和分红派息的基本依据。对虚列利润“包装”业绩的问题,坚决剔除水分,同证券管理部门配合进行严肃处理。

(二)废除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立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确定征税范围和纳税人。明确对中外投资者仅就买卖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证券征税,而且只对投资性证券征税。具体纳税对象是: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至于纳税人的确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交易、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即证券买卖双方都是纳税人。2坚持轻税和中性的原则,科学确定计税依据,实行低税率政策。从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经验来看,对证券市场课以高税,其效果是不理想的。考虑到征收的可行性,可采用与股指变动相挂钩的浮动税率,根据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上下限可分别定为千分之一和百分之一;可根据课税对象不同,设置多档比例税率,对股票类证券交易可采用较高税率;而对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政府债券等证券交易则采取相对较低税率。证券交易税的计税依据应是证券交易、转让的实际金额,即证券交易或转让的交割结算单上的实际金额。对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公债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融资性债券、金融债券可免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征收应采取源泉控制法,即以代理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和证券的托管机构为证券交易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第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股息、红利、利息等投资收益中,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一些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其他一切债券利息都应在扣除银行存款利息基础上与股息同等纳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的纳税依据应是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的差额,在交易中出现亏损的允许在以后的一年内进行亏损弥补。税率应坚持与企业一般所得税相适应的原则。对企业、个人均以其在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为标准,一月一核算,一季一缴纳,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各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第二、对于红股的征收,在现有的条件下,暂继续采用过去一直实行的那种以票面价格作为税基的做法,这一办法可以看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以红股作为分配形式时,必须以相应的现金分配作为准备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形下,用相同比例的现金缴税的模式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方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类似于国外那种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替代现有的这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徐州市地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桑林)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