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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与单价调整的处理

(2011-12-29 11:30:14)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程造价

       不平衡报价,应该分为二类,一个是项目的结构不平衡报价,与单价的结构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构不平衡报价谈的比较多,不多提了。单价的结构不平衡报价是我自己提出来的,主要是针对,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大多造价人员处理变更的方法,如依据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与机械单价来进行变更与结算价的计价。这种方法,我感觉是不合理的,投标的人的报价依据是企业定额不错,但企业定额的水平应该主要体现在人材机的消耗量上,这就出现了有可能以价补量的可能性。在现有的招标体制下,对于单价的结构不平衡报价的防范,又成为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的又一关键内容。

      对于超过合同一定幅度单价的调整,一般是有二种方法,一是管理费与利润归零,我个人认为仅利润归零是可取的,管理费必经是作为实体消耗的组织部分出现的,特别是现成的管理费,归零感觉有点不合理。二是,单价乘系数(一般为0.9或1.1)。这二种各有优缺点。如果能结合一下就好了。方法一的缺点是可以有效的利用单价结构不平衡报价来规避此类风险,甚至可是提高自己的利润(这可能就要非常的造诣了)。方法二的缺点是测定系数的依据说不清楚,合理性就更无从谈起了,当然做为一种习惯性的做法,还是可以行的通的。第三种方法,不知道可不可行,如果对于此类的情况可以抛开投标人的报价,依据行业定额与材料信息价或招标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利润归零,而后下浮,这样可以有效防范以上二类的不足之处。对于投标文件的要约法性,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进行说明。不过定额没有相应子目时有点麻烦,当然也容易形成一种,使造价人员对定额过于依赖的结果。投标文件的要约法性,我认为,投标文件主要是依据企业定额来进行计价的,但企业定额的高水平应该主要体现在人材机的消耗量上,而不是人材机的单价上,当然,在统一采购时,特别量大的时候,价格会有一定的优惠,但应该不会特别大,(这可能就是法定定价原则中的批零价差原理)。因此在材料单价上差别不应该特别的大。如果此理论成立的话,下浮率下浮的应该主要是消耗量,而不应该是人材机的单价,所以从社会平均水平下浮到企业定额水平用下浮的方法,也就可以说的通了。这样也就有效的建立了企业定额与行业定额之间的联系,对于防范各类不平衡报价而言,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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