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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跨省污水源自何方——公益律师建议环境部调查事故真相

(2018-09-11 20:06:48)
分类: 18文章

          [编者按]今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包括淮河在内的七大流域,即将成立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的派出机构。最近发生的洪泽湖污染事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99日,致力于环境事件法治化应对的知名公益律师夏军,发出紧急建议书,呼吁生态环境部依法直接查处洪泽湖特大突发跨省污染事件。

825日开始,由于安徽上游提闸泄洪,大批来源不明的超标污水,经新汴河、新濉河、老濉河集中流入洪泽湖,导致江苏泗洪县临淮镇养殖鱼蟹大规模死亡。截至91日,当地被污染养殖面积近4万亩,水产养殖户纷纷绝收,渔业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此次排洪过程下泄的污水,还对饮用水安全、国家级湿地保护区、洪泽湖水域生态环境,构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危险。

事故发生后,苏皖两省对于污染源头、监测数据有不同认识,对上游开闸放水是否要提前告知下游并未达成一致,连带的渔民赔偿等问题也存在争议。为此,江苏省环保厅多次申请生态环境部参与协调此次污染事件,尚未得到答复(详见《新京报》新闻报道——《洪泽湖水质污染来源之争》)。

洪泽湖跨省污水源自何方——公益律师建议环境部调查事故真相(来源:新京报)

 

96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安徽环保厅)公布了洪泽湖鱼蟹死亡事件调查结果,初步分析是“摩羯”“温比亚”台风影响下,特大暴雨引发的面源污染聚集和泄洪时冲刷河道底泥所致。对此调查结论,夏军律师认为,其客观性、合法性、可信性存在问题,不利于深刻总结教训和全面改进工作。

第一,《2017年宿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县界断面水质依然不如人意,常年为类至劣类,县城、乡镇、村庄存在黑臭水体”。宿州境内的污染源,不限于经济开发区和污水处理厂,也不限于工业排放和正常排放。应当重视生活污水、农村污水、未入网污水、不合规排污对河流水质的影响。各种来源的污水入河排放情况,必须一查到底、不留死角,查明汛前有无污水存积、降雨时有无乘机偷排。  

第二,江苏省水利厅和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证实新濉河、老濉河、新汴河泄洪夹带污水,积压于洪泽湖,共同形成污水团,严重损害水环境,导致泗洪县沿湖水产养殖遭受重大损失。这三条河流的上游涉及安徽、河南、江苏三省多地,污染源的排查追溯,必须深入彻底全覆盖。受污染的不局限于新濉河、新汴河,事故调查不应遗漏老濉河等河流。

第三,为了抗旱尤其是农业灌溉的需要,枯水期的淮河流域大小河沟,囤积了总量很大的污水。到了汛期,各地腾空库容放“汛头水”以及提闸泄洪时,污水集中下泄,多次引发重大污染事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安徽环保厅对水闸防污错峰调度缺失、泄洪时不提前告知下游的严重问题,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态度。

第四,2015年,淮河流域1020个水功能区废污水入河量67.36亿吨/年,其中安徽为9.97亿吨/年;化学需氧量57.06万吨/年,其中安徽为11.48万吨/年;氨氮6.27万吨/年,其中安徽为1.21万吨/年。安徽省入河排污口342 个,均列入规划整治范围。目前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仍然超过水域纳污能力。公众无法相信,这些汛前废污水不蓄积于河沟闸上,不在降雨涨水时集中下泄排入洪泽湖。

第五,安徽环保厅否定工业排放、生活污水致害,调查监测力度不够,支持证据明显不足;其认定生活垃圾、农田秸秆、河道淤泥集聚入湖,欠缺组分、数量、来源的检验分析;其断言暴雨冲刷、浸泡形成面源污染,与初期径流、降雨强度的规律和状况不相符。强降雨造成地表径流污染,通常来势很快降解也快,为什么此次污染出现在暴雨一周之后,且持续数日不消退?

第六,洪泽湖万亩鱼蟹因河道泄洪夹杂污水死亡,这既是水污染事故,又是渔业污染事故,且属复杂的跨省界水污染,上下游存在利益冲突,安徽环保厅无权单边认定事故原因。对于这起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其调查处置工作应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参加,以确保客观公正。

 夏军指出,安徽环保厅对洪泽湖污染事件的原因,并未依法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解析。不应该简单、片面地把污染归结于特大暴雨、自然洪灾。这起污染事件的调查重点,要聚焦于上游主干支流、汊河沟渠是否汛前集聚工业、农业、生活污水,以及这些污水是否随汛期暴雨经河道集中下泄。要认真识别和改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的薄弱环节,决不能以“天灾”遮掩“人祸”。

夏军强调,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是生态环境部的重要职责,而查明污染事故原因,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仅有协调、指导、督办,不在必要时直接组织调查,无法真正实现履职到位。跨省重大流域污染纠纷,成因和利益极其复杂,上下游来回扯皮,于事无补、有损公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这一规章级法律规范,应当通过具体案件加以落实。

夏军建议,生态环境部迅速牵头调查本次环境事件,依法妥善作出相应处置,给受害者和公众一个能接受的说法,同时,努力以制度化方式破解跨界水污染难题,落实跨省断面水质赔付补偿,开创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的新局面。

 

(稿件来源:夏军,提交时间:2018911日)

 

联系人:夏军,电话:1501083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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