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晨:一些跨国企业是怎么变坏的
(2011-12-10 2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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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社会靠什么规范人的行为举止,法律条规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说,以往对水污染处罚设了上限,是一些跨国公司变坏的原因之一,那么重新修定的,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无疑对拆除让人变坏的“温床”提供了可能。
最近,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从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各地环保局等渠道搜集整理的污染企业名单上的跨国公司,已超过了100家,这些跨国公司因违反中国最基本的环保法规而被有关部门通报。
《新京报》最近还报道,由益普索研究集团发布的《2007:中国人眼中的跨国公司》指出,73.1%的人表示了对跨国公司“把污染产业和工厂转移到中国来经营生产”的强烈不满。
一时间,不少人向跨国公司的“入乡随俗”发出了声讨。
根据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6年中国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62%受到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面对如此严重的水污染,2007年8月26日,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传来消息,水污染事故的处罚有望不再设置上限。
处罚不受限,有望成定论,人们期待着。可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是怎么学坏的?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重大水污染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对大气污染行为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为50万元;一般企业违法排污最多罚10万元,而且每月只能罚1次。
在这一现行的法律治理下,有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之前,曾信誓旦旦地对环保做出过承诺,有的为了打造良好声誉,制定了非常严格的道德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标准。遗憾的是,它们中的一些企业实行的却是双重道德标准。在其本土厉行环保,不敢越雷池一步。在发展中国家,则实行另一套社会责任标准。
有家日本公司,在其本土8家工厂有7家达到零排放,在中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未达到。大家常喝的百事可乐,长春、南京、福州、广州几个城市的生产厂家,也上了黑名单,并受到多次警告。
犯罪成本太低,对污染企业的制裁手段不够狠,“游戏规则”不完善、不合理,是不是为那些跨国企业“学坏”创造了条件?不然,在它们本国挺好的企业,为什么到了中国就成了“耍懒的孩子”?
社会靠什么规范人的行为举止,法律条规应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说,以往对水污染处罚设了上限,是一些跨国公司变坏的原因之一,那么重新修定的,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无疑对拆除让企业变坏的“温床”提供了可能。
新的水污染防治修订草案包括,一般事故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污染造成的损失20%计罚,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计算罚款,并报请责令关闭。有了这些修订后的法律后,那些跨国公司再学坏,就要面对数十倍、数百倍乃至数千倍放大的违法成本。这样的重刑之下,还有勇夫吗?不好说。
如果再挖一些跨国公司变坏的根源,还有与我们自身有关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大,实力雄厚,吃点“小灶”,来点特殊,给点优惠,这样的事少吗?但又有多少人算过,在这些跨国公司给当地带去经济效益,带去GDP,带去政绩时,环境成本的代价是多少?
学坏容易,变好难,是老话儿。在法治社会中,做事要以法律为准绳。面对那些变坏的跨国公司,声讨当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找出让这些跨国企业变坏的根由。除根,比只声讨来得有效,不是吗?
(作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绿家园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