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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进入黑名单考证

(2007-10-31 10:07:00)
标签:

人文/历史

环保/人文/历史

分类: 环境时评

跨国企业进入黑名单考证

汪永晨 

2007年8月,民间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从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各地环保局公布的污染企业中,搜集整理出来的,“中国水污染地图”污染企业名单上的跨国公司,已超过了100家。其中涉及食品、电子、化工、机械制造等诸多行业。这些跨国公司因违反中国最基本的环保法规而被有关部门通报。这些跨国公司有的甚至在中国的多个投资公司或分公司都存在超标排放、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些跨国公司绝大多数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诸国。

在“黑名单”中,一些跨国企业不仅违规,还成了当地的污染大户。如丹麦嘉仕伯啤酒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的甘肃天水奔马啤酒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未执行 “三同时”制度,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嘉仕伯2005年收购该公司之后,其工业废水继续直接外排,横穿天水市东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给当地人民的饮水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此后当地政府要求其整改,该公司却对此一拖再拖。

德国诺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因“未建污染治理设施便擅自投入生产,造成严重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被列为福建省十家挂牌督办企业之一。

大家常喝的百事可乐,长春、南京、福州、广州几个城市的生产厂家对自己上了黑名单的多次警告,要么置若罔闻,要么强词夺理。而他们的总公司在世界上都享有很好的声誉。

几年前曾和一个荷兰藉的联合国发展署驻中国的官员一起到湖北做小额赠款的考察。我们坐的面包车向村子里行驶的路上,这位老兄吃完了一包饼干,打开窗子随手就把包装袋扔到了窗外。惊讶之余问他,在荷兰你也这样扔垃圾吗?这位老外面带尴尬地说:我看这的人都这样扔。

民间一直流传着,中国留学生到日本过马路时常常不管是什么灯儿都照过不误。后来发现,把有些日本人带得也视交通规则于不顾,闯起红灯来。显然是有了不过白不过的“觉悟”。

200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算了一笔账让人震惊。他在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的黄河沿岸一家重点污染企业做调研时发现,2005年这家企业应当缴纳排污费116万元(实际上只交了36万元),加上环保部门对其的罚款4万元,这家企业一年违法排污总成本为120万元。如果这家企业照此污染下去,违法100年罚款也不过1.2亿元。但是这家企业的环保要达标至少需要投入1亿多元。为此王锡武说,“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真是天壤之别。”违法排污100年的成本才抵得上一套环保设施的投入。”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在欧洲,污染环境案件惩罚性赔偿达到天文数字的不罕见,据英国媒体报道,法院接到的起诉称,2004年8月,一家公司位于山农地区的工厂排放出的气体超标35倍,而且含有疑似致癌物质。仅仅是疑似,爱尔兰环保局就处以这家公司4.2万欧元的罚款,而法院又判决了11万欧元的罚金。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要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

在美国尽人皆知,曾经有位麦当劳的顾客说咖啡太热烫了舌头告了老板。结果那位可怜的老板被罚了巨款。从此以后,快餐店热饮的温度就都降了下来。这件小事,说明的却是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的比例。
  跨国企业在中国落地后,不但没有遵守环境承诺,而且很快就“入乡随俗”,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环保标准都达不到,成了“污染大户”。“破窗理论”是人们解读其中的原由之一。因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本地无序的感觉。嘉士伯也好,百事可乐也好,如果有英国、美国那罚你个“底掉”的规则,有人还敢如此肆无忌惮吗?现在和这些跨国企业“死磕”却只是家民间环保组织。此次要不是人民网把这一数据公之于媒体,不要说制裁,惩罚,又有多少人知道这此跨国公司的所作所为呢?

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人之初性本善,西方基督教文化则是生下来就是要赎罪的。我们的新闻常常是宣传好人好事,树立榜样的力量。估计有一个数字今天是很难算出来的,就是从早年间的学习雷锋到今天,我们号召全国人民学习的英雄模范到底有多少。这点我们从每次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过后,各大媒体上宣传的在灾难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的篇幅,要远远大于,多于寻找出事原因和今后如何防范的报道,不难看出。

一位英国BBC的记者曾对中国的记者直言:你们的报道更多的是正面宣传,我们更喜欢监督与批评。

人之初性善还是性恶,这是不同文化的解读。但树立的榜样只是说教,或脱离了大多数公众的基本素质,再去仿效就难免沦落于说空话,办虚事。一个社会空话说多了,难免会形成一种风气。强调性恶的一面,并用游戏规则,法规条约去约束,看起来是丑话说在前面,但规则的不遵守,那是会有相应的惩罚等着的。

随地乱扔垃圾,过马路闯红灯,在中国,规范这些行为,不也都是靠宣传教育无效,改用罚款在惩罚吗?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我国处罚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法规,最高处理就是罚款,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那些惟利是图的人来说不足以起到警诫作用。要整治须用重典。首先要整治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现在是市场经济,凡事都要讲究“成本与收益”,如果污染者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就会选择放任污染而不愿意在杜绝污染上加大投入;反过来,如果污染之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他此前获得的收益,那么他就有可能更加注意环保问题。

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看中的就是宽松的环境政策、低廉的环境成本。跨国公司也是人操纵的,在他们的所在国做得好,是因为有法律在那儿管着呢!靠道德素质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那是要生活在那儿的每一个人的境界都达到了一定的高度。而这高度的达到,靠榜样的力量事实证明做不到,被制裁和约束到有可能把性本恶的那一面管得朝善的一面转化。

中国人的素质太低,是我们常常爱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然而,一个社会张扬的是什么,不决定着这个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的素质吗?如果这个社会只是宣传好人好事,而不严明法律条规,游戏中又怎么少得了要出几个耍懒的孩子?游戏规则定不好,或定好了没有相应的措施以供执行,耍懒的孩子能不多吗?

这些是为什么,是犯罪的成本太低,对污染企业的制裁手段不够狠?是不同的文化,还是我们的“游戏规则”出了问题?要不为什么在人家国家挺好的企业,到了中国就成了“耍懒的孩子”。就“觉悟”到了不污染白不污染的程度?

2007年8月26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审,将依事故直接损失比例计算罚款,水污染事故处罚拟取消上限。国家环保局局长周生贤对此草案说明时坦言:我国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保护面临“旧帐末清完,又欠新帐”的局面。全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所以我想,与其指责这些跨国公司,不如问问我们自己,是怎么就让这些跨国企业进入黑名单的?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是不是要来真的了,能不能把污染企业不管是中国的,还是跨国的,只要污染大自然,就要罚它个“底掉”!是,别说跨国企业,包括国人自己的,不信就等着瞧谁还敢往“中国水污染地图”的黑名单里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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