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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下对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看法

(2008-03-10 21:51:47)
标签:

杂谈

分类: 学习札记
     很少在博客上发表对学术问题的看法,实在是因为本人才疏学浅,在自己都没有搞清楚问题的实质之前不敢对别人的看法妄加评论。这学期开了许多专业课,给我们研究生上课的老师许多都是在本科时声名如雷贯耳,但却一直没有机会聆听他们授课的“大腕”级老师,像知识产权法的张耕老师,企业法的卢代富老师,当然了,还有我们的“大BOSS”岳彩申老师。老师们的精彩授课让我常有提醐灌顶之感,只恨时间只有短暂而宝贵的八周。
    岳老师的经济法总论之核心内容源自其博士论文“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今天关于该部分的内容已经讲授完毕,虽然我之前惭愧地没有仔细地拜读过他的大作,但从几堂课的内容听下来,我的总体感觉是岳老师论证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依据主要是围绕法哲学理论中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结合了制度经济学中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理论。“形式理性”这种提法确实比较新颖,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法律自然正义与实证主义的逻辑延伸,不过岳老能将法律的何为正义,恶法是法OR非法的问题通过一个集体有限理性这一新的逻辑起点来阐释,已实属不易,也为我们理解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开辟了新的视野。
    现在想想自己以前在本科的想法实在有些不成熟,记得自己一直是法律正义观的坚定拥护者,或许是处于一种本能的情感吧,总觉得只有符合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需要我们遵守的法律,恶法非法。但我却一直没有去想过到底什么是“正义”,正义的标准到底应该又谁来确定,因为不同的人对正义就会有不同的标准。在现代社会公平固然重要,但效率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价值核心,因此法律从实质正义走向形式正义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成为人们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参与的前提,如果一部法律总因其“恶”便可不被人遵守,那么法律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国家的权威性而成为一纸空文。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就是对“恶”的定义,小恶乎?大恶耶?实质和定义什么是“正义”一样是个难题。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我们民众就做一个甘心被奴役的“草民”,但授予公民直接的抵抗权在偌大的一国范围确实应该慎之又慎的,直接挑战权威会带来如何重新树立权威的困难,当然我所指的权威是指法律而非其他,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必将把法律作为社会公认的权威,那么树立法律权威的要求则是我们当下所急迫的任务,出台多项法律,将法律成为公民、法人、行政机关行为的准则也就成为必然,“形式”便成为法律的内在。
    其实,不论是形式还是实质,不论是目的还是工具,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选择就是——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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