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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权利案例

(2015-12-22 19:52:09)
标签:

教育


案例: 
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
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
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
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
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
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
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
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 年他
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2005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
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
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
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张
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
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
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
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
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
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
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
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
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
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
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
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
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500 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4000 元等。 
     
评析: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自主权),开展教学改
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
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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