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乙肝患者受歧视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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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忌过食,特别是过多食肉和糖类
肉类中过多的蛋白质(蛋白质食品)和糖类食物转化为脂肪,储藏在人体各部,其中肝脏也是储藏重点,天长日久,身体肥胖,势必形成脂肪肝,使有病的肝脏负担过重,促使乙肝恶化。患者最好安排多样化的均衡饮食,尤其是要自我控制体重,日常生活中,以下列食物为主:各种主食(大米,面粉等)瘦肉,新鲜水产品,鸡蛋、豆制品,各种蔬菜(蔬菜食品),水果(水果食品),植物油,适当糖类;少食动物脂肪,油(油食品)炸类,咸肉,全脂牛奶等。
2. 禁忌酗酒
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在肝脏内可以转化为乙醛,他们对于肝脏都有直接的损害作用,使肝细胞发生变性和坏死。乙肝患者本身肝脏已有病变,加上饮酒可谓是雪上加霜,可以使病情加速向肝硬化,甚至肝癌方向演变。乙肝患者禁酒,戒酒是无条件的、必须的,白酒,啤酒都在禁忌范围之内,患者在聚会场合,可以饮料,矿泉水代酒。
3. 禁忌体力和脑力劳动过多
劳累过度使大量营养和氧气消耗,导致肝脏能量(能量食品)供应大幅度减少,削弱肝脏的抗病力,乙肝病毒就会迅速扩散,破坏肝脏功能直至发生不可逆转的病变。乙肝患者病情平稳时,主张劳逸结合,适当运动(运动食品),适当休息,掌握好度数,活动以不感受到疲乏,恶心,腰痛为准,生活有规律,起居有常,不要轻易打破良好的生活规律;病情波动期,最好卧床休息,静养康复。
4. 禁忌大怒和忧郁
中医认为肝为将军之官,本性喜顺达,舒畅,长期郁愤,可以导致肝气郁结,肝郁化火,引起生理功能的紊乱;现代研究表明:愤怒会使人呼吸急促,血液内红细胞数剧增,血液比正常情况下凝结加快,心动过速,这样不仅妨碍心血管系统的健康,更影响肝脏健康(健康食品)。有人统计:易怒的人得冠心病的可能性比一般人高6倍,患肝病的可能性比一般人高8倍。乙肝患者务必保持心胸开阔,情绪饱满,乐观向上,这样才能减轻病痛,促进机体免疫机制的增强,最终战胜疾病。
专家指出:拒绝乙肝患者的同时也会损失大量人才
近年来,由于查体发现澳抗阳性而被解职或拒之校门之外者不胜枚举,因乙肝而失去美好前程,已成为广大乙肝患者的一块心病。其实,从医学角度上说,乙肝患者不应在就业、升学等方面遭到歧视,他们完全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平等竞争、平等参与。许多部门不让乙肝患者工作的理由是害怕传染,造成乙肝流行。而这些担忧是没有科学道理的。这是因为:
1.乙肝的传染性虽然较大,但是由于接触而导致乙肝传染的病例很少。乙肝传播的主要祸根是垂直传播,即母婴或父婴传染。家族性的世代传播是我国乙肝肆虐的主因,我国现有病例的一半以上都来源于这种途径。如临床上,我们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一人得了乙肝,检查全家(有血缘关系者),可以发现多名亲属也有乙肝。乙肝的另一种重要传染途径是医源性传播,如输血、手术、镶牙、针灸、输液等。显然这些原因与同乙肝患者共事、学习并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乙肝在夫妻之间传染也是很少的。我们曾随机调查过263对乙肝夫妻,双方同时患乙肝的,仅占6%左右,夫妻生活多年,接触密切程度无人可及,即使是这样,也很难传染,何况一般的同事接触呢。作为我国公民,接触乙肝病毒再所难免,因为乙肝的感染率很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民乙肝感染率高达70%左右,而真正的乙肝病人仅有10%左右,大部分感染者可凭借自己正常的免疫力,清除和消灭侵入体内的乙肝病毒,不留任何后患。所以和乙肝患者共事没有什么可怕的。
2.乙肝可以用疫苗预防。一支乙肝疫苗八九元钱,没被感染者只要打3针,几乎都可获得免疫力来预防乙肝。遗憾的是这种简单、方便、省钱、管用的方法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反而对乙肝患者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使广大患者失去就业机会,蒙受身心双重打击,这实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
3.我国乙肝患者一亿多人,随着各种体检工作的深入开展,还会有更多的潜在患者被发现,这么多乙肝患者如果都不能正常工作和学习,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事实上,现在我国许多工作岗位上活跃着的一流人才和骨干是乙肝患者,他们为祖国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拒绝乙肝患者的同时也会损失大量人才。
4.纵观其他国家,都没有限制乙肝患者就业、上学,也末听说过乙肝在他们的国家流行,惟独我国有这种现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否也该和国际接轨,采取国际统一惯例,让乙肝患者有一个平等就业和学习的机会呢?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哪些易传染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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