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税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核销和简化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
(2012-05-10 0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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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通出口退税财经 |
分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
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核销和简化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A类生产企业,可凭出口合同、银行担保函、销售明细账等资料,按月申报退(免)税。经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合同执行完毕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申报核销,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退税核销审核,核销计算税款的差额,按实际审核结果办理核销调整。
(二)其他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于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对A类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企业的退(免)税,但须在退税款审核生成后三个月内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缴回已退(免)税款。
(四)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生产企业无论是否跨年度均在发生退运的当期调整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不再补缴已退税款。外贸企业退运需补缴已退税款,可以用审核未退付的税款折抵无需补缴。
(五)企业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产生疑点需发函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可按规定办理审核和退库手续,待回函后根据回函情况处理。
(六)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相关备案单证由企业自行管理。
(七)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市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