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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2009-05-30 16:17:30)
标签:

法律

公款

有期徒刑

数额

刑法

情感

分类: 真情告白

 “朋友”

 

1、 贪小便宜吃大亏。

2、 小不忍则大乱。

3、 朋友妻不可欺。

4、 挪用公款乃触犯刑法。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 未经允许,动用朋友的财务,形同“挪用公款”。

6、 旧货高价卖给朋友,朋友当你是朋友,不跟“朋友”计较。

7、 流言止于智者。

 

 

    仅以此文送给出卖朋友的“朋友”。

   “朋友”不仅不知悔改和反省,反而恶语伤人!

    心拔凉拔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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