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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讨薪难农民工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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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者清风
春节越来越近,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进入了攻坚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下午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天开始正式施行。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我国刑法规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中国之声
1月22日)
前几天,和一位亲戚去了一家建筑公司处理纠纷。在里面呆了不到半小时,就来了三波讨薪的农民工,抑或苦苦哀求,抑或大吵大闹,到最后没有一个拿到工钱的,都被暂时打发走了。我的亲戚算是幸运者,在受了工伤之后得到了比别人更高的赔偿金。事后,他告诉我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看了很多法律,用要去打官司给包工头施压。但也感叹,“只要差不多我也不想经法院,‘中间’的费用也不少花,关键还得拖一年。”
我想大部分农民工都如他一样,若非迫不得已或走投无路,是不愿意走上法庭得罪老板的,花不起那中间的摩擦费用,也耗不起再被拖一年半载的时间。虽然“恶意欠薪罪”入刑法的威慑作用要远远大于实际应用,但还是应该为其叫好的,毕竟它为农民工兄弟“讨薪难”提供了又一把有力的法律武器。
从法律上看,“恶意讨薪罪”的入罪门槛算是十分严格的: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数额较大”究竟应该是5000还是三万?这些标准的细化还需要时间,但我们起码知道了当“讨薪难”时应该找谁和受理的大致范围,也算得上是不小的进步。
接下来解决“讨薪难”,在法律上还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怎样让讨薪案的法律程序更快捷更高效?毕竟农民工年底讨薪都为了一个“急”字,如果“走法律”还要一年半载,那他们宁愿等老板大发慈悲。我们要有法可依,也要“好法好依”,“恶意欠薪罪”不能只起威慑作用,还要在实施上“接地气”,真正成为农民工讨薪时有力的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