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LOU系列之一:LOU,LOI和BLG比较-Gard防损通函01-10
(2013-08-22 17:03:16)分类: 保赔保险 |
转载一篇Gard保赔协会的科普文,LOI(letter of Indemnity), LOU(Letter of Undertaking)和BLG(Bank Letter Gurantee),即保函,信誉担保函和银行担保函的区别。以下为协会提供的原始中文。
这是LOU系列第一篇转载,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背景
不经常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在处理航运方面的责任索赔时,常常会碰到不熟悉的专业术语。
上面提到的缩略词是常常会引起混淆和误解的代表性例子。人们通常把它们视为某些事情出错时所需要的文件的名称,但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的内容或作用。而且这些文件的内容往往是法律方面的,并且非常复杂。
本通函阐明了这些文件的用途,以及为了保护某一方的权益,这些文件应当包含何种内容。
LOI —保函(赔偿保证书)
当一方要求另一方背离一种通常或规定的做法时,可能需要支付赔偿。保函旨在就一方因遵守保函中规定的特殊要求/
指示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失、成本或费用,授予其对保函出具人的追偿权的一种文件。
航运业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在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换取货物的情况下,租船人指示承运人在卸货港卸货,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在这种情形下,承运人因服从上述指示而引起的责任不属于保赔保险承保的范围。尽管如此,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已拟定了一份标准格式保函。该保函为承运人提供了受偿的依据。虽然保险范围保持不变,但保函明确赋予了承运人向租船人提出追偿的权利。
保函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具保函的原因,以及关于详细情况的说明,
—针对一系列特殊风险的赔偿,
—关于提供资金以抗辩索赔的承诺,
—关于在船舶或财产遭到扣押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金的承诺,
—在保函项下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方的完整名单,
—保函的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地。
记住保函并不是针对各种问题的万能解决方法,这一点很重要。同等重要的是,有些保函在法律上是不可执行的,比如说,尽管已经知晓文件对货物或其数量或状况的描述不当,仍然出具清洁已装船提单而换得的保函。此外,保函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保函的提供者。因此,接受一份保函事实上意味着可能承担一项保险不予理赔的损失。
LOU—担保函(承诺书)
保函是保函提供方对于因保函接收方采取某些行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诺给予其赔偿的文件,而担保函则是担保函提供方对于因航运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诺给予接收方赔偿的文件。
担保函通常是由保赔协会代表其会员出具给据称遭受损失的索赔方的,而且该等损失是会员应当承担且在会员投保的保赔保险范围内的。在多数情况下,协会会在船舶存在被扣押或滞留的威胁时出具担保函。协会担保函的条款将包括:接收方一旦接受担保函作为其索赔的担保,其必须使船舶免受扣押或滞留,并且承诺不再为就同一索赔取得担保的目的,再次扣押船舶或对其他财产采取任何措施。
从会员和协会的角度来说,协会担保函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出具时的简便性和内容的灵活性。在会员提出担保要求后,协会可以在相关方约定、表述并签署担保条款后立即出具担保函,随后在几分钟之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世界各地。从索赔方的角度看,协会担保函的主要优点是其有权直接从协会处得到赔偿。重要的是,协会担保函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即在不影响被索赔方权利和抗辩的情况下,为索赔提供了担保。
协会担保函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相关方的身份,
—索赔的详细内容,
—出具担保函的原因,
—出具担保函时所依据的合同或所处的情况,
—担保的最大金额,
—付款的触发事件,
—保留会员权利和抗辩的规定,
—索赔及执行担保函时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地。
在协会担保函项下,付款的触发事件通常是各相关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法院或仲裁庭做出最终且可执行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必须谨记的重要限制因素:保赔协会没有提供担保函的义务,其完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出具担保函;某些司法管辖地或者索赔方可能并不接受协会担保函;以及有些索赔可能不属于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
BLG—银行担保函
银行担保具有为索赔提供担保的长期传统。和任何形式的担保一样,银行担保函中的措辞应当与本协会担保函的建议措辞相一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由于银行出具担保函将花费大量的费用和时间,尤其是在不止一家银行参与时,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请求协会出具担保函较之银行担保函而言有诸多优势。还应该记住,银行不能免受财务危机的影响,因此银行担保函也并不一定是“更好”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