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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修 订后 对 填 报 出 口 申 报 单 的 影 响

(2007-09-28 11:10:59)
标签:

知识/探索

國際貿易法規

進出口

外貿

 

1.  前 言

 

 

             美 国 商 业 部 属 下 的 国 家 统 计 局 ( U. S. Census Bureau ) 和 出 口 管 理 局 (The Bureau of Export Administration )于 2000年 7月10 日分别修改了“外贸统计法”( The Foreign Trade Statistics Regulations ) 和“ 出口管理法”(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回答一个长期以来争执不休的问题 :在出口贸易中, 谁 应 填 报 “ 出 口 申 报 单”( 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简称 SED )?  有关当局希望修法后,出口商和货运公司在填报 “出口申报单” 时各自的责任更加明确,已期达到简化出口手续,准确收集出口贸易数据,和有效管理出口的目的。  此两法于 7月10号修改, 但有90 天的宽限期 ( Grace Period ), 所以在10月10号才会正式生效。

 

2. 什麽是 “出口申报单”?

 

 

            美国政府规定出口商在出口价值超过2500美元的商品或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时,必需填报“出口申报单”(货物出口到Canada例外, 参看附表) 。 “出口申报单” 内共有 24 栏的内容需要填报,包括谁是出口商,谁是收货人,货物的目的地,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和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等。  申报单的作用有三个:

a.  它是出口商给政府的正式文件以证明所填之内容全部属实。

b.  为统计局提供统计数据。  统计局每月会把申报单的内容整理并公布出来。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我们就可以知道某一种商品出口到某一国的价值为

      多少,也知道美国对某一国的总出口额为 多少。  年底的时候, 比较统计局

      的出口数字和海关的进口数字, 我们就可知道美国对某国是贸易顺差或贸易

      逆差。

c.  便于出口管理局有效管理出口。  通过申报单, 出口管理局可知是否有出口

      商没有申请出口许可证而出口需要许可证的商品;是否有出口商出口商品到

      受美国政府济济制裁的国家;以及是否有出口商品到被美国商业部列入 黑

      名单的个人和公司等。

 

                 3 谁应填报 “出口申报单”?

 

 

      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很难界定谁是出口商和谁应填报 “出口申报单”。  如在条款为 Ex-Factory 或 Ex-Works之类的交易中,美国的厂商认为货物出了工厂门口,外国买家就是商品的所有人,又因为商品的所有权是在美国国内转移给买家的,因而不愿意作为出口商填报 “出口申报单”。  这就出现了无人填报申报单的情况。  又如为了节省运费,手续费和本国的清关费用,外国买家通常从几家不同的美国公司订货后,把货物集中在货运公司(Freight Forwarder), 然后用一张提单 (bill  of  lading  or  air  way  bill) 出货。  在这种情况下, 谁是这批拼装货的出口商呢? 谁又应该填报 “出口申报单”呢? 现在的一般作法是外国买家委托美国的货运公司代为填报。  美国的货运公司用自己的名字, 地址 和 报税号码代外国买家填报申报单。  可是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 货运公司可能代理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外国公司的业务, 如这些外国公司 都用货运公司的名字填报 “出口申报单”,统计局就很难收集到准确的出口资料。  此次 “外贸统计法” 和 “出口管理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此一问题。 

 

                   4. 修改的重点

 

 

     新法把申报单中第一栏的 “出口商”改为 “The U. S. Principal Party in Interest”, 亦即从交易中取得金钱利益的一方, 简称 USPPI。 谁是USPPI呢? 新法规定只有下面四种人或公司才可以作为USPPI 即出口商填报 “出口申报单”:

  • U. S. Seller 包括批发商和分销商。
  • U. S. Manufacturer即生产厂商。
  • Order Party即美国卖方和外国买家之间的中间人。 在这种情况下, 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Order Party进行讨价还价。  Order Party并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但安排货物的出口。
  • Foreign Entity如外国买家在商品出口时人在美国, 在某些交易中也可以作为出口商填报 “出口申报单”。

        所以在10月7号新法开始实施以后,货运公司不可再作为出口商填报申报单。  货运公司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用出口商的名义填报,这就是当货运公司在某些交易中起Order Party作用的时候。  货运公司可代其客人填报 “出口申报单”, 但一定要有客人的授权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 如美国厂商直接把商品卖给外国买家, 这间美国厂商就被视为出口商而要填报 “出口申报单”。  如美国厂商把商品卖给美国国内的买家, 国内买家把商品卖到外国去, 这家美国国内的买家就被视为出口商而要填报申报单。  如美国的卖家与外国的买家通过中间人Order Party 的协助进行交易, Order Party并安排出口, Order Party就被视为出口商而要填报申报单。  外国买家人在美国并可在申报单上签名, 也可被视为出口商。 

  

        修订后的法律把出口分为两种, 并具体规定美国出口商, 货运公司 和外国收货人等各方面在填报 “出口申报单”和申请出口许可证时的责任。

 

a.       Routed Export Transaction

外国公司授权美国货运公司或其它代理人把货物从美国出口到其它国家, 如在Ex-Factory 或 Ex-works 等交易。  在Routed Export Transaction中, 外国买家要授权美国的货运公司代为填报 “出口申报单”。  美国出口商要为货运公司提供填报申报单所需的资料, 如出口商的名字, 地址, 报税号码, 产品名称, 数量, 价值等。 货运公司一定要取得收货人的授权书, 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如实填报申报单。  如外国买家从不同的美国厂商订货, 集中在货运公司用一张提单出货, 外国买家要为货运公司提供授权书。  从不同厂商来的货物如果超过2500美元的都要单独填报申报单。  所以有可能出现一张货运提单但多张 “出口申报单”的情况。  如所出口的货物需要出口许可证, 美国的出口厂商应主动告知外国买家。  外国买家在得知所要买的商品需要出口许可证后, 要书面回复美国出口商确认已被告知该产品需要美国商业部的许可才能出口并会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  可是外国买家并不在美国国内因而不能向美国商业部提出申请,所以外国买家要为美国的货运公司或其它代理人提供授权书授权他们代为向商业部申请该产品的出口许可证。

b.      Export Transaction

   大部分的出口都属于这一类别。  美国的出口商委托货运公司把货物运到国外, 如CIF, FOB Seaport 或FCA Airport等的交易。  在Export Transaction中, 美国出口商可自己填报申报单或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填报。  如委托货运公司的话, 出口商还要为货运公司提供授权书。  出口商要为货运公司提供填报申报单的资料, 货运公司根据所提供的资料代出口商如实填报。

 

5. 结语

 

 

    除了以上的改变外, 这次修法也把从邮局寄邮件出国需要填报申报单的上限从500美元提高到2500美元。  相关的法律并规定, 不申报或没有如实申报“出口申报单” 的有可能每一笔货被罚款1000美元。  由于各方面在交易中的责任都订的很清楚, 所以相信此次修法对提高效率和准确收集出口数据等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本文2000年12月24日發表于紐約《世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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