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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

(2011-06-17 11:40:53)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陕教人[2009]23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养老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是积极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做好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区县教育局做好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核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审定结果做好养老补助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财政局依据审定结果落实好养老补助发放所需经费。

     各区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县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教育局,要明确工作职责,抽调专门人员,认真制定本区县工作程序、制度及纪律,积极开展要老补助发放工作。

     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这些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采用多种途径,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范围、执行标准等向有关人员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特别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严格政策,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一)制定认定办法。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长,人员情况复杂。各区县要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区县当年对这些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认定办法。认定实施办法报市级对口部门批准后实施,做到全市认定实施办法基本一致。

     (二)审核认定程序。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村委会、乡镇中心校(或原工作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

     3、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审批后由市教育局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备案后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布。

     (三)建立信息档案。各区县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查,细致工作,一次性摸清底子,对符合条件的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建立信息档案,造册登记分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其作为到龄后发放养老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四)资金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审核认定后,由区县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享受补助人员有关统计资料上报市级对口主管部门,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将此作为资金申报和拨付的依据。

     四、规范政策,严格执行待遇标准

     (一)发放范围。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按规定,全部纳入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均执行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规定的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即每人每月80元。工龄补贴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符合条件人员所在区县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超过国家基础养老金的25元,全部试点区县承担;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基础养老金55元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其余25元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工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

     (五)发放机构。新农保已起步的区县,由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新农保未起步的区县,由区县政府确定的机构发放。

     (六)其他问题。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和本通知所涉及的养老补助,上述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属城镇户口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比照市政办发〔2009〕68号文件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3、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补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标准享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区县,上述人员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加工龄补助每工作满一年月6元标注享受待遇。

     五、严肃纪律,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区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密切合作,扎实做好工作。教育部门要迅速拿出审核认定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及时发放养老补助,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申请和划拨。

     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县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汇报,市相关部门汇总后向省上反映,由省上做出统一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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