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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权利和侵权的界限

(2011-07-20 21:19:04)
标签:

杂谈

  在百度贴吧内,一条“都匀反扒志愿者网晒小偷图集”的帖子,近日引起网民和传统纸媒关注。发帖者自称是都匀反扒志愿者,网上曝光小偷照片的目的就是“让他们跟大家混个脸熟,以后上街看见自己会小心点”。跟帖者大多支持这种曝光小偷的行为,但也有网友质疑这种做法。相关媒体报道中,也以律师的观点结尾,认为就算

照片中的人被证实是小偷,网民也无权将其照片拿来示众,这是侵犯公民隐私、肖像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这的确是当下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从发帖者发布的图片内容看,曝光的都是已被现场抓获的小偷。如果不是发帖者有意恶作剧,偷盗者的身份一般应无异议。没有人不痛恨小偷,但这不意味着小偷丧失自己的所有权利。一个叫dyzrd的网友在跟帖中,很明显地表达了自己内心的这种纠结:“小偷也有肖像权。这样晒恐怕不合适吧。呵呵。不过,我也憎恨小偷。”小偷当然也有自己的权利,但问题是,其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受到侵犯?

  从帖子内容可以看出,公布的多为长期在某一固定场所作案的惯犯。如果我是一个反扒志愿者,将某路公交车的惯偷照片出示给某一乘客,让他小心提防此人,以免被盗,你会认为我是在侵权还是在行善?如果这种行为并不侵权,还让人感觉是做好事,那为什么我将小偷照片曝光给更多人知道,就变成了侵权?这中间的界限在哪?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关于隐私、肖像和人格尊严权的保护规定。但就如名人的相关权利要做让渡一样,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似乎也不能简单判定。举例而言,盗窃犯的庭审,除非涉及隐私(此隐私决非偷盗行为本身)和国家机密,应予公开庭审,公民可前往旁听,没见有人说这侵犯了疑犯的隐私、肖像和人格尊严权。那为什么在网上发布偷盗者肖像,就是侵权行为呢?

  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仅仅因为媒体形式的不同,就对是否侵权构成实质性的判定差异么?这中间的荒谬性不言自明。所以问题的实质看上去似乎在于:侵权与否要看曝光的内容是否失实或存在恶意攻击。

  但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司法机关对某些犯罪群体(譬如卖淫女)的公开亮相(示众),就被法学界普遍认为是侵犯了人权呢?它通常牵涉到一个权利让渡的限度问题,但更本质的原因在于时代的阶段性价值偏好。没有一个价值可以成为压倒一切的价值准则。对小偷的网络曝光亦复如是。就如名人的权利要让渡一样,疑犯的权利显然也应适当受限(事实上已经受限,譬如公开庭审和报道)。

  被单一价值的重要性所炫惑,更多是因为,每个时代都会形成阶段性的价值偏好——— 它仅仅是阶段性的价值偏好而已。社会科学的最大病症之一在于,研究者很容易先确定立场,再搜集素材,论据论证都只是验证先定的论点而已。

  有时候,我们内心的常识判断可能更靠谱。 (韩福东 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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