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人身自由场所更需阳光普照
(2009-11-10 16:44:28)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参与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拘留所与看守所、监狱一样,是拘押公民的合法场所,这些场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带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在那里,公权在全体公民的授权下对公民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与教育,在那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被强行剥夺而代之以高墙大院的束缚。所有这些的法治逻辑就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在这些场所必然包含两层价值取向:第一层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合法权利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最广大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拘留所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二是公民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对这部分权利的剥夺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辅之以严格的程序和完备的监督救济渠道,只有对权利无微不至地关照与重视,才可能以文明的方式完成对“违法行为”的矫正。
在依法治国的路途上,我们长久以来一直认同和坚守着第一层价值,比如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比如民众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热切呼唤,等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职责和诉求,而漏洞尚多、制度残缺者,恰恰在更高层面的权利保障上,尤其是监督和救济之道。
只有厘清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审视此次《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方能发现其中的制度短板或不尽如人意之处。
客观而言,该条例很大程度上修补了既往不足,既增加“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共担当,又体现“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人权尊重,以及在拘留所、被拘留人的权力约束、责任、权利保障上有所细化和明确。这些亮点共同指明一个方向: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规范和明确公共担当,从而体现司法的文明进步。
这些是应当肯定的,但仅仅这些又是不够的,该条例仍有结构性的缺陷。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中,甚至在个人的感受中,我们越来越明白这样一个法治道理:再美丽的法律条文,一旦进入实践层面,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形”,所以,法律必须要配套有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利的救济渠道。只有权力的执行没有对权力的监督,或者没有缜密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督程序,任何对权力约束的文本表达都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这一点为近年来看守所、监狱不断曝光的“黑幕”所印证,更为种种权力的越位、缺位现象所印证。此番拘留所条例的最大不足就是缺少对拘留所的监督和被拘留人的权利救济规范。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极有可能为未来埋下诸多隐患:法律文本上的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很难保证能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因为有权力处必有寻租空间,无监督处必有权力寻租。
拘留剥夺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其他很多公民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样的空间里,受限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受到保障的合法权利,共同构成了拘留所中的法治精神和文明光芒,否则,“人身自由被剥夺”遮蔽或连坐了其他合法权利,那将极大削弱拘留所应有的法律功能。
其实,一部结构完备的拘留所条例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和文明之光,也是看守所、监狱等诸多惩戒场所必需的,公民无自由处一定要有阳光普照,这是一条法的哲理,自然也是
“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依法治国之要求。(相关报道见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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