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府,先打好信息公开官司
(2009-11-03 14:32:49)
标签:
杂谈 |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此“征求意见稿”所承载的司法解释力量,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层面的矫正和推进,与“无公开不监督、无监督必腐败”的逻辑相似,没有监督、没有约束、没有救济,则信息公开就难以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就很容易在现实中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我们不妨对信息公开条例一年多来的监督、救济等做一简单回顾和审视。
在该条例实施一年后,在全国信息公开方面走在前列的上海有这样一组数据:据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信息公开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该条例实施一年后,北京市高院发布信息显示,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
而在全国公开报道的多起
“信息公开诉讼”中,绝大多数都没有进入实质性司法诉讼程序。而从法治建设角度而言,一个缺乏司法救济和司法监督的制度,注定会因为缺少约束而大打折扣。这种现状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因。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阻碍在哪里?一部司法解释能完全清除信息公开之路上的所有监督、救济障碍吗?
从众多有关信息公开的诉讼中,很多公开申请或诉讼请求被拒绝、被搪塞、被束之高阁,无外乎以下几个理由:
一、信息不存在。而申请人或法院要调查其存在的证据,往往耗费巨大成本,只能望洋兴叹。二、保密。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等,这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也常常成为拒绝公开或立案的理由,成为信息公开道路上的一道既模糊又庞大的障碍。三、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要么让申请人在遭拒后先向政府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要么让申请信息公开必须和自身需要有关,等等,这使得司法要么把救济更多推向行政,要么在现有制度中无法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司法救济。
法律要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权力的约束,就必须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逐步清除这些障碍,至少在制度层面让公权机构找不到可以随意拒绝公开的理由,或者增加公权机构拒绝公开的成本。我们认为,知情权能否得到进一步保障、权力神秘主义能否进一步被削弱,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各类官司变化,将是衡量这些目的的重要标准:如果有关信息公开的官司依然十打九难、十打九输,则说明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瓶颈仍未破除,司法救济仍然难以有力助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行;如果公民等发起诉讼的信息公开官司有一定增长,而且立案率、申请人胜诉率有所提高,一定会形成敦促行政公权机关提升信息公开意识、完善信息公开技术准备的强大司法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生态也必将发生重要改进。
制定法律—监督约束权力—权利救济,这是一项法律制度能够真正生机勃勃、惠及苍生的完整逻辑链条,就阳光政府的建设而言,我们仅仅走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后面。
(相关报道见A13版)
前一篇:本科生,厦门警方喊你来洗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