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位保洁员的猝死看“高温立法”之现状
(2009-07-12 14:44:17)
标签:
杂谈 |
高温席卷全国多个省市区,相信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有着自己的感受。近日,西安市张家村街道办事处保洁员张现民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他的离去,让这个夏天的高温多了些沉重。张现民的死也许只是个案,但又是一个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在高温下作业的人身上的事情,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在高温天气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保护呢?
当前劳动保护政策的滞后
楚瑞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劳动者因在高温下作业而死去,这确实让人痛心。但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又让人感到迷茫。国家关于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得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比较明确的条件、待遇、标准等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及如何维权。我的意思是,首先政策规定要明确。在这个方面,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标准都是滞后的。相对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精神与物质生活的要求标准来说,我们的劳动保护制度以及政策制定,都是跟不上时代步伐的。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涉及到劳动保护职能的问题。我觉得劳动保护的职能不明确,是当前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缺陷,或者说是一个人们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上一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把过去保护的职能搞丢了。在2000年前劳动保护的职能在劳动部门,但是机构改革之后,从上到下、从国家到地方,劳动保护的职能从劳动部门划出去了。但是这个职能划出去后,也没落实,就造成了一个空缺。
从我们劳动部门来说,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研究等等,这些职能你没有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你不能再出台、制定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策。但是这个职能又交给谁了呢?比如说,交给你了你又不能承担,这就落空了。从我们实际工作来说,经常会遇到企业、职工来咨询、来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问题,也迫切感到这个现状必须要改变。近些年来,经济发展多快啊,现在的劳动保护的标准,比如降温费还是十五年前的标准,一天两毛钱。
一个“暂行”了近半个世纪的
防暑条例
聂洪涛 (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我们国家关于高温酷暑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1960年出台了一个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说废止,也没有说修改,那个条例从完整意义上来讲,不能认为是法律,只能算是一个政策指导性文件,很没有执行力。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后就会发现,它根本没有一个法规所具有的要素。比如说法律责任,只规定了各个单位要怎么样,假如不怎么样,它没有一个怎么办的规定。这样的话,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张废纸而已。
大山:中国现有的唯一的一部高温下保护劳动者的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大部分都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劳动现状,都已经过时了。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只是补偿,适当发点物品,给职工发降温补助费,这不是政策,也没有强制性。不少企业都因人而异,根据工种不同,根据你所处的环境不同来发放补助,没有一定之规,只是看领导的心情。
高温立法势在必行
赵润录(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主任):高温天气下作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避免。一个公交车司机,在四十摄氏度的情况下,你还得开车,你不开,市民怎么出行?社会怎么运转?在这个环境下,相应的缩短你的工作时间,提高你的待遇水平,应该有这方面的立法来补偿,以及采取一些高温防护措施。高温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主要的是要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他们的权益明确下来。现在社会发展了,在高温工作下的待遇水平还是老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聂洪涛:我觉得在中国现行法制情况下,制定一个专门有关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的法制进程是一个渐进式的,政府推动式的,没有经历过形式意义上的法制进程,怎么能达到实质呢?比如说腐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但转来转去,还是要从制度从立法上来克服。如果不立法,政府凭什么依法行政?凭同情吗?今年高温同情,明年高温不同情,行吗?人性是本恶的,必须有规范来约束。
张麦昌
(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想从律师的角度来谈一下我的看法。我举个例子,假如有一位环卫工人,要让我帮助维护一下权益,那么我就会想,我要维护他的什么权利?甚至他能不能提出他的什么样的权利被侵害了?我自己如果向他解释,那么就得涉及到国家的法律,到底哪个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作为基础,除非你被热死,因为热死了可以进行工亡索赔,否则真的无能为力。
因此,我认为这个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依据;二是社会和谐的需要;三是社会文明的反映。
楚瑞琴:现在清洁工及各种高温下劳动者的待遇无法得到保障,这都是立法缺失,政府的职能缺失产生的。现在就是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明确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不缺法律,缺的是真正执行法律
江雪: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是在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框架里边,其实已经规定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法律精神往往得不到贯彻。
我们现在急于再去立一个法,一来立法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还有就是面临着很多复杂的情况。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真正地以人为本,真正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边,我们真正能够把法律的精神给贯彻了,行政部门真正地以人为本了,这些问题不一定非常难解决。不一定我们现在一定要设一个法,即使设了一个法,可是由于法律宏观性及可操作性较差,那么底层的劳动者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还会有清洁工猝死的悲剧发生。
齐精智:中国不缺法律,中国缺的是真正的执行法律。我同意江雪的观点。
如果法律不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哪怕多么完善的法律也只是废纸一张。其结果可能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一样,不能得到完全贯彻。为什么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非常好,却在不少企业里得不到完全贯彻?到最后,这部高温天气立法的遭遇可能与劳动合同法一样,立意非常好,得不到贯彻实施,仍然是废纸一张。
大山:比如说公交车司机,比红色预警更严重的情况,他照样得开车,这就要看你的防护措施到位不到位,你的应急预案到位不到位,这是职能部门的事。并不是说,一立法后,这些就可以迎刃而解。
哀悼一位素昧平生的兄长
陈建峰(西安市第五十五中学教师):七月二日,西安一名年已六十岁的保洁员走了,倒在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当看到张现民猝死的报道后,我心里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当时就打开电脑,一口气敲了一篇1500多字的文章,题目就叫《哀悼一位素昧平生的兄长》。
在西安,这个时间,有好多人正坐在有空调或有电风扇的办公室里工作,有多少人正呆在自家的凉房里休息,也有更优越者,可以坐在凉爽的茶座或咖啡厅里消暑娱乐。可是,还有很多户外作业的人员,不得不冒着酷暑继续他们的工作。
城市的净化,离不开张现民们,人心的净化,更在于我们对他们的同情,在于对最普通的劳动者的尊重。愿活着的张现民们少一些烈日的炙烤,再少一些被轻蔑、被呵斥。
齐精智(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个人,无论他从事职业的高低贵贱,他的生命都是同等宝贵的,即便你用多少钱来事后弥补,对于这个生命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都是一个悲剧。
大山(网友):那个保洁员,很不幸在高温工作中死去了。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休息也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极限状态下工作,不出事才怪呢!
江雪(媒体从业者):我们应该向这些基层的劳动者致哀,是他们的死,引起我们来关注这些最底层劳动者的权利问题。
不管温度有多高我们必须工作
苏小曼(公交工作人员):我原来开公交车的时候,夏天一到,那个温度特别的高,驾驶座周围有四五十摄氏度吧,因为旁边有个发动机,就像个大火炉一样。现在转到保洁岗位,室外工作的温度也是特别高,也得顶着太阳工作。天热的时候,要不停地擦汗,把皮肤都快擦破了。不管在多么高的温度下,我们这些保洁人员都一直在工作,尽最大的努力给乘客一个干净的乘车环境。
小张(蔬菜快递员工):从早上七点我们就开始工作。因为骑车送,就感觉特别热,胳膊、腿都晒起皮了。那些道路树荫比较多的还好一点,遇到那些路边树荫少的,简直没有地方躲。特别是等红绿灯那段时间,非常难熬。但是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们无法回避这样的高温天气。自己能做到的就是设计好自己的出行路线,尽可能地避免太阳晒。
温虎斌
(浙商宾馆工作人员):对于高温下的劳动者,我们也要做一些相应的事情。有些事情,就看领导怎么想,我们单位的领导对社会公益事业十分热心,那天看到报道后,第一件事,就是看望死者的家属,接下来,就是对附近的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清洁工人进行慰问。谈到这个问题,就要看领导落实不落实。因为法律是不是起作用,还是要看社会各个部门怎样来落实。
立法与实施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傅达林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讲师):江雪提出的这个问题,其实是立法之外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高温这个问题,立法缺失当然是一方面,但大家能不能想想,如果说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大家的权益就能得到落实?这些问题不可能是割裂开来的。不是说法一立就万事大吉了。为什么这么讲呢?立法与实施,这是两个问题,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我不否认高温立法,法肯定是要立,立法的紧迫性也是很强的。立出来后,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执行,你法律执不执行,靠谁执行?不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还应该是政府。劳动法实施那么多年了,可是在许多企业,还是不能执行,那么政府到哪儿去了?罚款能不能罚?
同时,还有一个观念上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很重要。我们到现在为止,比如说最底层的人,认为给他们发一点钱,这是老板的恩赐,或者说是一种福利,这种观念是不对的。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你不给是错的。不是说给他了是他额外得到的。这些观念不改变,法立了以后还是执行不好。
另外,我们的视角还是有些局限,比如说环卫工人,高温环境中劳动者的保护,只是劳动者中的一部分人,高温立法应该树立一种全民保护的意识,而不是说保护某一部分人,而是全民保护原则,这才是立法的目的。
我们的建议
聂洪涛: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的思路有两个,第一,由中央一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法,这种思路,我觉得不太成熟。还有一种,由国务院出台劳动法的实施细则,把劳动法中的那些宏观的条款具体化。这样避免了各地都立法,出现立法打架现象。这种途径的优势就在于权威性高,可执行性也强。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标准,就很困难。全国各地的天气情况又各不相同,每天补贴标准有多高?假如西安市一个保洁员,一天补助三十块钱,还算比较高,北京行吗?上海、天津行吗?这个标准又怎么统一?
苏小曼:应该从现实出发,反映生产一线的员工的真实情况。
张麦昌: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我的思路是不一定要由全国人大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大法,也不是修改劳动法,而是地方的人大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从法律渊源上来说,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是法律的一部分,只要跟上位法不冲突,照样也有强制力。
小张:立法要细化,违反法规后,有什么处罚,也要明确,不然这个法律就缺乏震慑力。
陈建峰:作家想写出好作品,要深入生活;演员要演好一个角色,也要深入生活。立法的专家是不是可以考虑与底层劳动者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底层劳动者的疾苦?而不是坐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写法律条款。
傅达林:制定的这个法律,应该具有刚性、可操作性、科学性。从程序上说,要广泛调研、广泛听取民意,这样的法律才能代表更广泛、更真实的民意。
我们的期待
温虎斌:不光要立法,更重要的是执行好。
聂洪涛:立法要明确,执法要到位,司法要保障,全民要关注。
柳芭(网友):不仅要立法更要普法,不然许多底层工作的劳动者,都不知道有这个法,那么这个法律所起的作用就要打折扣。
赵润录:在立法中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标准,明确劳动保护部门归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要明确。避免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同时,这个法律应该是全民保护,他不管是从事什么工作,只要在高温下工作,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麦昌:依法保护,预防是关键,切勿让热死人的悲剧再度上演。
论坛现场主持人:本报记者
敬江晴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田德政/文 李晖/图
当前劳动保护政策的滞后
楚瑞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劳动者因在高温下作业而死去,这确实让人痛心。但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又让人感到迷茫。国家关于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得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比较明确的条件、待遇、标准等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及如何维权。我的意思是,首先政策规定要明确。在这个方面,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标准都是滞后的。相对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精神与物质生活的要求标准来说,我们的劳动保护制度以及政策制定,都是跟不上时代步伐的。
一个“暂行”了近半个世纪的
聂洪涛 (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我们国家关于高温酷暑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1960年出台了一个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说废止,也没有说修改,那个条例从完整意义上来讲,不能认为是法律,只能算是一个政策指导性文件,很没有执行力。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后就会发现,它根本没有一个法规所具有的要素。比如说法律责任,只规定了各个单位要怎么样,假如不怎么样,它没有一个怎么办的规定。这样的话,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张废纸而已。
赵润录(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主任):高温天气下作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避免。一个公交车司机,在四十摄氏度的情况下,你还得开车,你不开,市民怎么出行?社会怎么运转?在这个环境下,相应的缩短你的工作时间,提高你的待遇水平,应该有这方面的立法来补偿,以及采取一些高温防护措施。高温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主要的是要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他们的权益明确下来。现在社会发展了,在高温工作下的待遇水平还是老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不缺法律,缺的是真正执行法律
江雪: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是在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框架里边,其实已经规定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法律精神往往得不到贯彻。
哀悼一位素昧平生的兄长
陈建峰(西安市第五十五中学教师):七月二日,西安一名年已六十岁的保洁员走了,倒在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当看到张现民猝死的报道后,我心里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当时就打开电脑,一口气敲了一篇1500多字的文章,题目就叫《哀悼一位素昧平生的兄长》。
不管温度有多高我们必须工作
苏小曼(公交工作人员):我原来开公交车的时候,夏天一到,那个温度特别的高,驾驶座周围有四五十摄氏度吧,因为旁边有个发动机,就像个大火炉一样。现在转到保洁岗位,室外工作的温度也是特别高,也得顶着太阳工作。天热的时候,要不停地擦汗,把皮肤都快擦破了。不管在多么高的温度下,我们这些保洁人员都一直在工作,尽最大的努力给乘客一个干净的乘车环境。
立法与实施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傅达林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讲师):江雪提出的这个问题,其实是立法之外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高温这个问题,立法缺失当然是一方面,但大家能不能想想,如果说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大家的权益就能得到落实?这些问题不可能是割裂开来的。不是说法一立就万事大吉了。为什么这么讲呢?立法与实施,这是两个问题,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我们的建议
聂洪涛: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的思路有两个,第一,由中央一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法,这种思路,我觉得不太成熟。还有一种,由国务院出台劳动法的实施细则,把劳动法中的那些宏观的条款具体化。这样避免了各地都立法,出现立法打架现象。这种途径的优势就在于权威性高,可执行性也强。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标准,就很困难。全国各地的天气情况又各不相同,每天补贴标准有多高?假如西安市一个保洁员,一天补助三十块钱,还算比较高,北京行吗?上海、天津行吗?这个标准又怎么统一?
我们的期待
温虎斌:不光要立法,更重要的是执行好。
前一篇:按下重启键
后一篇:没有“大师”的日子怎么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