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赔款:只能偿“人命”不能保“官命”
(2009-06-13 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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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据成都公交燃烧事件遇难者家属6月11日透露,该事件理赔小组已开始就赔偿事宜与他们接触,初步的赔偿标准是42万元。“如果答应,就签署一份协议,然后家属到殡仪馆火化亲属遗体。”(6月12日《京华时报》
虽说生命无价,赔再多也不为过,但面对42万元这一我国事故人员死亡赔偿标准的“新纪录”时,笔者还是产生了一份警惕与思虑:这几乎比以往增加了一倍的赔偿,在向死难者家属偿“人命”之时,是否会被加塞进去尽快了却事端的保“官命”?毕竟,在“6·5”事件的有关报道中,至今还没有读到追究责任、处理官员的字句。
按近几年情况来看,20万元是一个底线标准。最近事故责任方表现出十分的慷慨与大方,将赔偿的标准一提再提,让人稍觉欣慰的同时,却又屡屡看到伴随着催签协议封口、逼迫火化遗体等“附加内容”,尤其只提高死难者赔偿标准,对伤者赔付和补偿一如常态中,让人无法不怀疑“好心”、“大度”之下是否包含着不良用心———
是否想花钱尽快了却事端,降低舆论的关注热度,从而让责任官员逃避惩罚?
自古以来就有“死人压活人”的说法,事故遇难者遗体一天不火化,公众的关注就保持一天,责任单位及官员头上剑就高悬一天。更重要的,事情拖得越久,来自舆论的压力就越大,最后都将转化为问责压力“自作自受”。以往没有网络等舆论工具,且对官员问责力度不大,这些压力比较小;现在顷刻间能使民意沸腾,推动问责向实质性进展。所以责任单位及官员千方百计想尽快平息事端、转移公众注意力,是否会想到重金“收买”这一步,实在让人怀疑。
增加赔偿款是为了偿“人命”,而不是保“官命”!认识到这一点,公众就必须保持对问责的关注度与持久力,直至责任官员为死难者偿责,这样才算对得起死去的冤魂———
生命可以用金钱补偿,但责任不能用金钱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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