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订:以公议回应权利时代
(2009-06-11 14:36:21)
标签:
杂谈 |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
《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其中,“建立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后悔权”不是新鲜事物,《合同法》里的解除权和试用权、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都可以看做“后悔权”的表现方式,其更像一种多项相关、相似权利的集合。“后悔权”从消费者保护法庞杂纷陈的大修名录中脱颖而出,固然有提法形象、想象丰富的因素,但根本上还是其承载了无数消费者内心深处的权利困境和权利吁求:15年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滞后于社会现实,商家与消费者强弱的分化使得权利公允、平衡常常成为一种奢想,消费者在合同行为、知情权、选择权上往往缺少协商、讨价的空间,而后悔权就成了平衡消费者和商家的力量不对等、救济市场买卖关系失衡的一个“尖端武器”。毕竟,一旦这项权利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无疑将会改变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的许多被动与尴尬。
既然
“后悔权”的所有者是亿万消费者,后悔权从法制健全国家引进到正式成为法律条款,中间需要介绍、解释、理解、辩论、厘清、妥协等诸多环节,那么这个权利从“引进”到“落户”,就不是闭门造车、部门立法说了算,而是应当在最广泛的公共领域进行讨论、碰撞和博弈,使这项权利的内涵、适用范围、操作性都最大限度符合实际,从而得出科学、合理、合法的结果。
事实上,自从去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后,以后悔权为代表的诸多内容已经开始进入不同层面的讨论,在所有条款的修改、补充讨论中,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支持,一种反对。支持必然有理,反对一定有因,这种博弈过程是法制完善的科学民主之路。只是,无论何种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至少要遵守一个原则:法律最终要实现某种社会关系的平衡。《消法》的修订也不例外,那就是法律必须要维持消费者和商家利益关系的平衡。现实境况如何?无数的案例表明:在消费领域里,相对而言,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商家普遍处于强势地位。那么,一部法律的修订就应当在条文款项中轻重有别:对弱势的保护多一些,对强势的抑制多一些,如此才能达到现实中的平衡与公平。所以,有理的支持、有因的反对,需要在这种更高层面的原则下找到妥协之路。
《消法》实行15年来,中国最大的进步莫过于“人本思想”的全面落地与开花,而“人本思想”的最大体现莫过于公民权利的完善与保障,在这一历史潮流和国家方向面前,市场、消费、法律领域理所当然要顺势而为———
消费者正当权利的完善、张扬与保护,就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之一。
权利从来不是从天而降的
“馅饼”,权利也从来不是一夜醒来后的鲜花遍野,权利是一种争取、是一种博弈,是一场在公共领域以自由言说、科学论证、逻辑推理、各方妥协为主演的理性公共行为。这些年来一方面是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公平公正吁求渐高;另一方面是市场消费领域买卖双方力量逐渐失衡,这都呼唤我们在一个公议的平台上进行法律和制度的修补与完善,以此回应时代的最强音。(相关报道见A4版)
前一篇:从贪官的逃跑看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