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专栏
“被自杀”之后,“被自愿”不知道是不是会再次成为一个描述性的新词语。报载,重庆市铜梁县有学生家长反映,孩子读小学要交9000元“教师节慰问金”。学生家长反映至县教委后,被告知“要退钱就必须退人”。铜梁县教育局局长接受采访时称,此费系家长“自愿”缴纳。(5月28日《新京报》)
在本条新闻中,画龙点睛的说法出自铜梁县教育局局长赵品银之口,他说:“没有规定限制学生家长向学校捐赠。不过若确定所交款项是‘赞助费’,则属违规,家长可以要求退钱,但同时学生须退学,因为不符合就近入学原则。”
请让我来为大家翻译一下这话的意思,赵局长的意思是说,如果你交钱了,就符合了所有原则,包括这个就近入学的原则,如果你没交的话,这个原则才会生效。至于说这个费用不论其实质是什么,反正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赞助费”,用不是“赞助费”的赞助费作为本来是原则的原则不能生效之工具,倒是让我想起了一个流传很久的笑话:某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士在应对某打算出钱的人不断升高的出价时,从“俺不是那样的人”到最后欣喜地说“千万别把俺当人”的一个转变过程。
当然,与这个笑话不甚相同的地方还是有的。在这个笑话里,钱是一个引诱的工具,出钱者是主动者。而在这位赵局长的眼中,他才是主动者,是那种让你不得不买的人。这之间的差别其实很简单:主动权、或者说制定规则的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而已。
由于我们这里有着光辉灿烂、绵延久长的文明,太阳之下无新事,总是能找到这种行为之本源的。话说从唐代就有官员以一种奇怪的名义为自己谋求某些福利与资本,其行为大致是这样的:如果年景尚好,他就多收个三五斗上贡给朝廷,说这是老百姓自愿多缴纳的东西,是为了感谢皇帝陛下的英明领导。当然,现在我们这里没有皇帝了,做这种事是不能用这个名义的。不过,利用教师的名义也是同样的效果,反正不过是个名义而已,有皇帝的时候用皇帝,有人民的时候用人民,大家也是习惯了的。这个也是“被自愿”的一种。
吴思先生在著名的《潜规则》里提到过一个概念,叫做“合法伤害权”,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合法地伤害无力反抗的人。在宋朝的监狱里,减免“杀威棒”而上贡就是“被自愿”的一种,想取得某些特殊待遇也是“被自愿”的一种。在很多时候,“被自愿”就是一种生活的常态,因为一旦你不想“自愿”做什么,就什么也不能做。
当我们的生活里充满着这种
“被自愿”,而且那些强迫我们“自愿”的人如这位局长一般毫不掩饰的时候,我们的生活大致就算是个悲剧了。而从表面上看,一切运转得都非常良好。就拿这个事件来说,教师们被自愿地利用了他们的节日敛钱,而家长们被自愿地缴纳名义上很崇高的款项,当地有关机构自愿地收取了钱,整个是欣欣向荣、上下一心的局面。
只是时间长了,“被自愿”就成了常态,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自愿被勒索与绑架的社会。精神病学上有个所谓“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说法,说的是被绑架的时间长了,人质就开始依赖、同情绑架者,最终产生了为其着想的症状。这算是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一种。您能想象一个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精神病院么?反正我是想象不出来的,也不想看见这种景象出现在任何地方。(五岳散人
知名网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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