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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应“国情”待之

(2009-02-21 14: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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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宋桂芳

 

    日前,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2月20日《成都商报》)
    《食品安全法》草案自进入立法程序以来,公众就对惩罚性赔偿寄予厚望。“损一罚十”若真能立于食品安全法之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进步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国际化的语境下,关乎市场权益与秩序的法制规则不应循序渐进,而应与时俱进——— 尤其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在英美等国,即使一些快餐食品仅因为所含热量过高,容易导致肥胖就被判付天文数字赔偿金。遗憾的是,我们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小步慢进,主流的说法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与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我们不必效仿,更不必照搬。”但这个道貌岸然的说法存在悖论:一者,既然“人是最宝贵的”、“健康是无价的”,为何具体到赔偿上却就低不就高?二者,就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而言,1倍或10倍的赔偿显然不够惩戒性,违法手段国际化、违法收益国际化,罚单何以“国情化”?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取法其下,法不得也”,在此可以解读为立法中的“度量衡”宜从高不从低,因为还得考虑到执行等环节的损益。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应当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纠错制度与校准机制,不然,恐怕还是化了妆的补偿而已。别忘了,正是那些动辄上千万美元的惩罚赔偿,有效保证了西方国家食品的相对安全。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当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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