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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尤需“不折腾”

(2009-01-05 1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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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毕诗成
    全国人大日前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即所谓“患者举证”。消息一出,引起轩然大波。(1月4日《信息时报》)
    医疗纠纷到底由谁举证?国务院1987年出台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到了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没想到到了2008年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又要将“倒置”的举证责任再“倒”回去,改由患者举证。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即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这句话延伸开来:反复颠倒的法律必然会扰乱秩序。法律素来被认为是高度明确的俗约,人们需要循法生活,从中获得一种稳定性的指导,而仅仅几年便要倒转的法律,只会让公众无所适从,很难期待对于医患矛盾能起到多少积极效果。
    对于患者举证,某网站调查中高达93%的网民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是对缺乏医学知识受害者的权利漠视。对于这明显有利于院方的规定,甚至连一些医院领导也不敢置信。有业内人士表示,“当初实行责任举证倒置虽然对医院来说不是很有利,但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院方已经在保存证据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例,医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轨。”可见,“举证倒置”纵然有争议,却也倒逼着医院在管理上更为完善,现在,医院好不容易开始适应并走上正轨的努力,突然间又要彻底推翻了,这不仅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更会是法律公信的极大损耗。
    我们说要依法治国,既然治国素要遵循“治大国如烹小鲜,不要颠来倒去”的逻辑,那么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法律不翻来覆去。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却常常如思想家蒙田所言,“没有什么比法律更多变”,包括教育管理、医疗管理等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常常有着极大的随意性,今天向左,遇到问题便急转向右,令民众“左右”不是。
    医疗责任认定的确长期存在争议,而目前实行的举证倒置的利弊均非常明显:“利”在于弥补了弱势群体医学知识的不足、可以避免医医相护、促使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弊”在于“大检查”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造成医生过度的自我保护性医疗、短期内增多了医疗诉讼……细看这些利弊,显然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性安排来克服,而不可能光靠调整谁的举证责任便一朝全然化解。
    关于医疗纠纷,核心矛盾并非像目前被解读的要么你举证要么我举证这般简单。举证倒置不意味着患者没有任何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不倒置也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完全没有举证责任,现在最需要的是用专业的法律技术认真的进入纷繁复杂的医疗领域,小心的分割各自的权利与责任,逐步完善原有的法律,而不是简单地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法律规定彻底推翻。洗牌重来是需要代价的,法律需要学会向纵深使劲,而不能总是横扫板斧,破坏性很强,建设性很弱。
    某段时间内放大某一方面的诉求,只会让法律如钟摆般左右摇晃。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实现知情权、公开而且平等的利益博弈是最起码的保障。如果在“患者举证”时听不到患者的声音,在“医生举证”时漠视了医生的诉求,便必然会陷入“精英立法”的漩涡而难以自拔,拔不出来了,也就只能是不断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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