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德政
元月一日起,上海市将加强对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禁止私家车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等内容。(1月1日《东方早报》)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本无可厚非,但是禁止私家车发布车身广告,笔者觉得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私家车是公民的私人财产,公民私有财产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对自己的私人财产的处置,只要不违法,想怎么处理是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容干涉的。而上海市所依据的是什么呢?是上海市自己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地方性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原则,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都属无效,上海市的这个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毫无疑问也是在无效之列。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一些广告商纷纷将业务拓展到私家车上,由于可以增加收入,许多车主也乐于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对这种广告依法进行登记与管理。如果私家车的广告有什么问题,可以用广告法来进行治理,禁止显然不妥当。
私家车车身广告还是一种新鲜事物,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但可以参照一些外国的成功经验:在英国赫特福德郡,越是档次高的私家车辆发布车身广告,越能获得高额的广告费用。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些公司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把自己汽车包装成公司的“宣传板”,为此每月可以得到500美元,若驾车穿越整个美国去度假,也能够无限制免费享用汽油。类似的情况很多,却很少看到禁止私家车车身广告的。
私家车可以作为广告载体,只要公民出具了合法的手续,管理部门没必要禁止这种广告的存在,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也应该考虑其合法性。如果出于加强管理的目的,来制定一种违法的规定,那是“行政霸权”,群众如果拿物权法来应对,执行者就无所适从了。
加载中,请稍候......